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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加速器分會副主任高杰:
對鏈條中各方利益進行公平合理分配
我國前三十多年“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改革理念很好地解決了“體力輸出”的問題,目前我們需要的是像小崗村那樣旨在“讓一部分科技人員先富起來”的理念,進行“智力輸出”體制改革,以解決長期存在的“智力輸出”效率和水平低下的問題。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在總則部分應加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根本原則,即“充分尊重和調動科技成果創新和轉化過程中主體的積極性”。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和新增內容方面,牢牢抓住和解決制約科技成果大量產生和有效轉化的關鍵因素和主要矛盾。通過法律的修改和配套改革,使真正成功促進科技成功轉化、推動經濟發展的那一部分科技工作者先富起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首先要注重科技成果的產生,注重科技成果產生的主體——科技工作者的根本利益訴求,做到在市場經濟中,將科技成果與創新主體的利益掛鉤,提高科技成果產生主體的工資水平,做到“智力輸出”的按勞分配在法律中有所體現。
以前,對科技人員的權益重視不夠,是科技成果轉化不力的原因之一,現在,修訂案草案強調了科技人員的權益,但是,在強調科技人員的權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科研機構、企業的利益,要對科技成果轉化鏈條中各方的利益公平進行合理分配。通過改革,使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在轉化過程中與科技成果的創造人員一同獲益,并形成獲益并再投入的良性正反饋機制。使國家、機構、部門和個人的作用、貢獻、責任和利益在經濟上得到合理分配,并突出個人在創新成果利益分配上的重要地位。鼓勵承接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積極參與到科技成果產生的過程中,加強與科研機構的合作,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應對鼓勵企業走入科研院所合作研究有明確表述,以便使這種做法有法律依據。
全國政協常委、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原政治委員徐一天:
創新體制機制 加速國防關鍵技術攻關
當前我國國防科技在許多方面遇到瓶頸問題。在關鍵技術攻關方面,蘊藏于軍工系統之外的潛力很大。許多軍工系統正在攻關的技術,一些高校、民口企業、科研單位已取得突破。但由于種種體制性障礙,把許多寶貴的技術成果擋在圈外。要使科技成果轉化更好地在國防建設領域形成合力,必須解決好四個方面問題:
一、 打通行業壁壘,規范軍工領域的市場準入。改革保密資質、質量管理等認證制度,優化許可程序,在確保安全前提下,為民口企業創造平等機會。改革評審制度,引入第三方評估,使優質成果順暢轉化。改革招投標制度,給中小高新企業更多參與權。改革技術標準制度,完善頂層設計,擴大通用標準覆蓋面,提升軍、民用技術成果雙向滲透、雙向轉移水平。
二、 拓寬應用推廣渠道,為優質成果產業化營造良好生態環境。應用和研制脫節,是一些科技成果難以大規模推廣的主要障礙。以核心芯片為例,目前國內自主研發的與國外先進產品雖有一定差距,但在絕大多數領域已基本具備適用條件。建議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在攸關國家安全命脈的核心基礎設施首先采用國產芯片,逐步做到所有政府采購設備完全使用“中國芯”。同時要積極扶持下游產品和配套軟件研發,助推國產芯片不斷升級。
三、 培育形式多樣的協同轉化基地,鼓勵不同體制技術力量參與應用性開發。成果轉化是一個再研發再創造的過程。很多國防急需的科技成果滯留在實驗室成為“沉睡專利”,一個重要原因是后續面向應用的開發投入不夠。為此必須圍繞國防重大需求綜合施策,搭建有特色的應用研究平臺、產業轉化園地,吸納不同體制不同功能的單位優勢互補合力攻關,形成研發、中試、應用的完整產業鏈。
四、 強化政府統籌協調,優化成果轉化配套服務。健全軍、地聯動的協調機制,推進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做大做強科技中介,高效聚集成果轉化的各類要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適應各類體制特點的激勵機制,使《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制度紅利在成果轉化各個環節真正落實到位。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半導體研究所納米光電子研究室研究員種明:
建立對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學評價標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落實了科研人員從科技成果中獲得應得利益的法律保障,這是一種進步。談五點看法:
一、 配合本法的實施,盡快建立對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學評價標準。國家鼓勵民間資本接手科技成果轉化,符合各方利益和社會需求。我國的科技成果(主要指國家財政支持的項目)大多是具有一定先進指標的樣品。既不是產品,更不是商品。如民間資本過早介入,往往會使充滿幻想的投資血本無歸或騎虎難下,挫傷民間資本積極性,一些科技人員被說成騙子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科技成果成熟度評價標準(成果分級制)可以規避雙方風險。
二、 在成果轉化沒有完全商品化階段,政府應建立應急救助和停止機制。當國內科技成果轉化到有一定批量的產品時,相對應的國外商品會大幅降價。一般企業很難度過這個階段。還有一種情況,轉化過程遠比估計的復雜,時間長、投入大。資方失去耐心,半途而廢。政府應該有一套嚴格、科學、完備的救助、退出(原投資)、接收(新投資)體系及轉化停止機制,助力成果走向市場或停止已過時的成果轉化。
三、 對科技成果持有者和投資方要有相應法律約束。要防止科研人員因某種原因不能或不積極履行轉化義務;要防止投資方以不賺錢為借口或掌握技術后甩掉原科研團隊。
四、 建議嘗試以產業研究院為平臺,建立集產品培育和人才培養為一體的整建制成果轉化模式。即:一個政府搭建的產業研究實體平臺、一個有明確成熟度的轉化成果、一個技術持有團隊、一個由多個入資企業組成的資金池、一個知識產權團隊、一個有科學培訓計劃的職業培訓機構的有機結合。
五、 嚴格控制科技成果的非法產業化。如“瘦肉精”原本也是一個科研成果,在中國非法和無控制的成果轉化所形成的脫離監管的產業鏈,造成了社會信任危機和對國民健康的潛在威脅。目前國內涉及食品安全的問題,有很多與技術轉化和使用的不當有關。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轉化 科技成果 企業 成果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