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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部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憲法第7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經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政協提案是政協委員向人民政協組織,并通過政協組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形式。
政協提案實行提出提案的時間不限、內容不限、人數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則。提出提案一般有4種形式:政協委員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期間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提案辦理有專門機構負責,要求件件有著落,案案有答復。
人大代表議案與政協委員提案的不同之處在于: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人大代表的議案一經通過,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組織,政協委員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另外,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只在大會期間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
編輯:張敏
關鍵詞:提案 提出 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