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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中央:改進我國收養制度 放寬門檻加大監管
四、 缺乏有效監督
我國目前的收養審查和批準事項都是由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一手操辦,收養過程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督。現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對送養收養程序、條件等作了規定,對于收養后續事宜,如收養兒童是否被虐待等沒有相關規范條款,導致其完全處于一種放任自流、失控的狀態。兒童被收養后遭虐待的新聞近年來不斷被爆出。
諸多問題暴露出兒童收養在制度建設、政策環境、實際操作方面存在的缺陷。建議對收養制度進行改革,出臺政策鼓勵家庭收養作為彌補政府對孤兒救助不足的最重要的渠道,這樣,政府也可以騰出更多人力、物力、財力來保障難以被收養的“殘疾孤兒”。
一、 修訂相關法律,放寬收養門檻
隨著我國逐步放開二孩政策的實施,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密切結合的“無子女”才有資格收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政策也應相應作出調整。失獨家庭收養,和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致孤的兒童收養應優先辦理,并放寬年齡、收養人條件等限制。應允許一定范圍內的事實收養經過公證轉化為合法的收養關系。
二、 嚴格規范兒童收養,加大監管
“放寬并非放任”,要建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下的收養前審核考察制度和收養后的跟蹤回訪制度,在相關法律條文中加入被收養后的兒童權益保障內容。對于因收養問題發生的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將違法行為人情況納入誠信記錄。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進 收養制度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