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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發布暫行辦法 將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
國家統計局關于發布《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公告
2014年第3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依法統計,大力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的長效機制,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告。
國家統計局
2014年11月27日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統計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
(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條 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第四條 公示失信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鼓勵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在中國統計信息網上直接公示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信息。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失信企業 國家統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