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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誰動了我的購房款?

2014年11月21日 10:15 | 作者:李倩倩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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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興麟系”房產中介董事長吳秉麟及6名高管被批捕,在這個波及全國19個省市區,涉及金額達數億元的案件受到關注的同時,二手房交易資金安全問題再度引發公眾擔憂:“黑中介”卷款“跑路”何以如此猖獗?究竟“誰動了我的購房款”?

  今年8月底起,遼寧、吉林、陜西、內蒙古、河南、河北、云南、甘肅等19個省市區,“興麟系”房產中介公司相繼“蒸發”。經公安部門初步調查,全國“興麟系”房產中介違規收受購房款達數億元,購房者少則被卷走幾千元,多則上百萬元,由此所引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影響惡劣。

  “興麟系”事件是當前房地產中介市場亂象的一個縮影。近年來,我國二手房交易量快速增長帶動房地產中介規模迅速擴張,但與之相隨的是,中介違規經營行為持續多發,房產中介糾紛成為各地消費者投訴熱點,行業長期面臨誠信危機。盡管主管部門加大了監管力度,包括多次對二手房市場交易秩序進行專項整治、要求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等,一些中介公司自身的管理也趨于嚴格,但尚未從根本上杜絕此類卷款跑路事件的發生。

  早在2006年底,當時的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房地產經紀行業實施資金監管政策,但各地實施情況都不是很理想。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趙慶祥指出,在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方面,由于相關的管理辦法屬于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比較低,既不是強制性要求,也沒有對應的罰則,大部分地區都沒有對資金監管政策進行嚴格的執行和操作,往往是“出了比較大的資金問題后才會要求建立資金監管制度”。

  與此同時,現有法律法規對主管部門的職責權限等未作出明確規定,使得監管部門對房地產中介的管理長期處于被動應付的狀態。而相關懲戒措施不嚴,違規成本較低,又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部分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根據2011年出臺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處以3萬元罰款。相比從房產交易中獲取的巨大收益,處罰金對中介違規行為難以起到威懾作用。

  此外,在有效監管不足的情況下,中介機構準入門檻較低,行業魚龍混雜,導致二手房交易資金處于高風險之中。在一些地方,房地產中介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即可,沒有專門的部門對其備案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管,一些“皮包公司”基本處于自由放任的狀態,一旦卷款“跑路”,購房者很難拿回他們的購房款。

  業內專家指出,中介“跑路”事件背后暴露出的監管漏洞亟需制度填補,應盡快完善并出臺專門針對房屋中介機構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中介的市場準入、違規處理等做出更明確的規定。進一步理順對房屋中介的管理機制,明確管理主體和職責權限,使房屋中介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法規政策委常務副秘書長康俊亮認為,房地產中介的良性運轉對于盤活存量房市場意義重大,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既要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前提,又要充分發揮中介的重要作用,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通過建立會員自律機制、信用評價機制等,設立誠信檔案,促進房地產中介健康有序發展。對于購房者而言,當前也確實存在很多購房者對二手房交易規定和流程不了解、風險防范意識不足的問題,要盡量選擇正規中介公司,增強資金安全意識。 

 

編輯:羅韋

關鍵詞:中介 交易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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