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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建筑工人工傷維權”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總工會黨組書記李玉賦
剛才,各位委員和專家圍繞“切實解決建筑工人工傷維權問題”,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和建議,很受啟發。下一步,全總和各級工會將以這次雙周協商座談會的召開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建筑工人工傷維權工作。特別是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出臺后,要積極配合人社部、住建部、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 進一步推動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我們將切實發揮工會組織優勢,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關愛勞動者、關注工傷保險的社會氛圍。同時,對事故發生率高、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開展定期摸排,督促企業依法參保,力求做到應保盡保。
二、 積極開展建筑工人職業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我們計劃結合工會系統正在實施的《全國職工素質建設工程五年規劃》,把建筑工人、農民工列入重點培訓對象,引導企業主動承擔建筑工人的崗位培訓責任。
三、 加強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強化企業工會和勞動法律監督員隊伍的監督職能,推動企業按照國家建筑施工各項規定,為職工做好安全防護、配足勞保用品。積極推動各地方相關部門結合實際,認真執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政策,及時處理好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 推動做好工傷職工待遇落實和幫扶救助工作。抓實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繼續做好對工傷職工的法律援助服務。加強工會與人社、住建、安監和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推動落實工傷職工待遇。加大對困難工傷職工的幫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楊元元
建筑工人工傷維權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從安全生產角度看,重點要強化建筑業事故的預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建筑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全面強化和落實建筑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推進建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機制。三是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四是強化對吊裝、高處作業和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五是承包單位和出租單位必須對發包的項目實施統一安全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六是保障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本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同等的安全生產權利。
二、 加強對建筑企業的安全監管執法。一是依法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二是緊緊抓住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嚴格依照新法的規定,對建筑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督促企業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加強建筑選址和規劃審查,確保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與安全生產規劃相互銜接一致。四是注重建筑企業職業病危害的防治。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對建筑企業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三、 積極推行建筑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引入保險機制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高企業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賠付能力。對工傷保險實施更加有效的浮動費率制度,促進企業提升安全生產水平。發揮行業協會在建筑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協副主席呂忠梅:
建立完善社保體系 構建法治化維權體系
我對維權程序問題的想法:一是工傷責任保險的本意應該是雇主險,應分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真正含義。二是現在的索賠機制都是行政主導機制。律師、維權機構、司法機構發揮的作用有限。建議把先裁后審改為選擇性,可直接進入審理,也可以仲裁,由當事人選擇。三是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形式的工傷保險,怎樣和侵權責任法有機結合。建議通過程序設計簡化各種機制建設,發揮司法功能,使當事人更便捷地獲得賠償。
具體建議:
一、 統籌考慮勞動關系、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等各種關系,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明確工傷保險制度的性質與地位,加強頂層設計。一是明確建筑企業、勞務公司(包工頭)必須承擔的法定責任。二是清理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三是考慮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與其他社會保險資金分開運作。
二、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理性思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重新審視以行政手段為主、司法為輔的工傷維權機制,建立法治化維權體系。一是將政府管理定位于對企業不履行法定職責后果監管、為工傷者提供服務;二是將工傷認定作為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參與訴訟,由法院審查判斷,不再提起行政訴訟等。
三、 優化工傷爭議解決和給付程序。借鑒交通事故賠償的辦法,將“先裁后審”改為“或裁或審”。簡化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工傷維權流程。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社科院副院長蔡昉:
加快推進農民工戶籍制度改革
2013年,我國農民工絕大多數進入各級城市和小城鎮,大多在第二產業就業。近年,農民工在建筑業就業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趨勢。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一代農民工絕大多數沒有務農經歷,也沒有務農意愿,整體上具有類似獨生子女的特征。此外,新一代農民工很多在城鎮成長并接受義務教育,具有一定城市青年特點。
我國農民工群體社會保護覆蓋情況,雖然就自身而言改善很快,但與城鎮戶籍勞動者差距仍然巨大。2002-2012年,勞動爭議案件數逐年增長,其中主體是農民工。也說明勞動者權利意識覺醒,產生對勞動力市場制度的強烈需求。
對此,建議:
一、 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通過先存量再增量(今后每年進城的農民工)的漸進改革方式,實現農民工市民化。可以增加勞動力供給、提高生產率和擴大居民消費需求。
二、 在完成農民工在戶籍身份上的市民化之前,盡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與戶籍身份脫鉤,以及在全體公民之間均等化。內容包括基本社會保險項目、最低生活保障、義務教育以及各項勞動法規要求的平等待遇等。
三、 戶籍制度改革要在各級(特別是中央與城市)政府之間實現成本分擔、收益共享。中央政府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一是事前分擔改革成本的實際值,減輕地方政府的實際負擔;二是預先劃分改革紅利預期值,消除地方政府的后顧之憂。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工傷 農民 民工 保險 建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