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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歷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

2014年11月13日 14:28 | 作者:李步云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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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主義法治”進入中央文件

  1979年,我寫過一篇文章陳述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9條理由,后來我參與起草的中央64號文件明確宣布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

  1979年,刑法、刑訴法等7部法律出臺以后,胡耀邦說,黨內有些規定和這些法律有矛盾,中央應該出臺一個文件糾正以前的一些錯誤做法。中央書記處就叫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推薦人,后來決定讓我來搞,具體內容要我調查研究以后再定。我個人做了一些調查,起草了第一稿。

  后來鄧力群和我商量說,這個文件的起草太復雜了,涉及到好多問題,要我再推薦兩個人,我就推薦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王家福和劉海年,加上鄧力群推薦的一個人,我們4個人起草,由鄧力群主持、滕文生參加,一共討論了8次,每次都是討論完馬上修改,第二天在中南海里面的印刷廠打印出新稿。我記得最后一次討論前,鄧力群告訴我說:“政治局馬上要開會討論了,你們看看還有什么要改的?”我們又修改了幾個字,由我寫條子告訴鄧力群。

  討論過程中我們沒有意見分歧。聽說文件通過以后,最高法院黨組全體鼓掌,這是從來沒有過的事情。當時最高法院院長江華到處講,“我認為這個文件是建國以來,甚至是建黨以來,關于政法工作的第一個、最重要的、最深刻的、最好的文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階段的重要標志”。

  這個文件名叫《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也叫“64號文件”,1979年9月9日頒布的。

  64號文件的突破有幾個:官方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社會主義法治”一詞,這是有意識地使用“治”而非“制”字;此外,取消“公安六條”中的反革命罪和惡毒攻擊罪,還宣布已摘帽的“地富反壞右”和公民享有一樣的平等權利;此外,明確宣布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

  在建國后到1979年的30年時間里,判3-5年以上刑期的稍微嚴重些的案子,必須經當地黨委討論通過以后,檢察院才能蓋章批捕、法院才能判決。在接到64號文件起草任務之前,1979年3月6日,我就寫過一篇2000字的文章登在《人民日報》內參上,陳述了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9條理由。不久以后,《人民日報》就用“大參考”把這篇文章報送中央政治局。我跟鄧力群說這個內容應該寫進文件,他說“你去調查一下”。

  在最高法院,接待我的是研究室主任魯明健和一個姓范的庭長,我說準備取消黨委審批案件制度,征求他們的意見,他們說當然很同意,但是最好是由學者提出來,“由我們法院提,別人會說這是向黨要權。”在最高檢的黨組擴大會議上,我提出取消黨委審批案件制度,也獲一致同意。

  在起草文件過程中,發生的一件事情也支持了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決定。大概是天津清河縣,幾十人開黨委擴大會議時抱怨說,現在是秋收大忙的時候,事情很多,黨委會還得一件件地審批案子,這個事情值得考慮。有位參會的新華社記者寫了一個內參,胡耀邦和主管政法工作的彭真都批了,說要不要保留黨委審批案件制度值得研究。當時我們在中南海起草64號文件,這個內參批件也印發給我們了。

  這就是64號文件起草的大致經過。

  從“法制”到“法治”

  1979年9月,我和王德祥、陳春龍撰寫了《論以法治國》,法學界普遍認為,這是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并從理論和實踐上做了系統論述的文章。

  1979年9月,我和王德祥、陳春龍撰寫了《論以法治國》,從觀念更新和制度變革兩方面詳細論述了要在我國實行以法治國的方針。當時中國社科院在北京舉辦了有全國500多位學者參加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三十周年大型研討會。這篇文章就是為這次會議所撰寫。我還在9月30日的分組討論會上就此做了口頭發言。法學界普遍認為,這是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并從理論和實踐上做了系統論述的文章,從此開始了“法治論”、“結合論”和“取消論”這三大派的激烈論爭。“結合論”的觀點是,“人治”和“法治”都有必要,兩者應結合起來。“取消論”這一派則認為,“人治”與“法治”是西方的一種提法,不科學,有片面性,有副作用,“我們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就行了。”

  1980年初,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在北京市高級法院的一個小禮堂里,舉辦了全國第一次人治與法治專題討論會,有將近400人參加。當時安排了12個人發言。第一個發言的是董必武的秘書陶希晉,董必武八大的講話就是他起草的。他很鮮明地說,我們要搞法治,不搞人治。

  陶希晉的地位很高,他一定調,我很尊敬的一位主張“結合論”的老師,本來被安排了要發言,他卻突然取消講話。我怎么動員他也不講了。我最后一個發言,批“結合論”,講到半截的時候,會場中間就有人站起來,打斷了我的話,說:“老李,你們幾個不正派,為什么把自己的觀點硬塞進中央文件?”他是我的一個好朋友。我說:你不要誤解,當然我們四個起草人的觀點傾向于以法治國,但是這個文件在中南海前前后后進行了八次討論,前后兩個月征求過很多人的意見,再由政治局正式通過。不能說是把我們個人的觀點硬塞進了中央的“64號文件”。

  不過,當時包括負責中央政法工作的個別領導中,也有人反對“法治”這個提法。認為提“社會主義法制”就可以了。

  1996年12月,由田紀云帶隊,全國人大在深圳組織了一個高級研討班,參加這次會議的,除了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成員還有各省市的省人大主任和秘書長,共200余人。會議請我、厲以寧和吳家麟三個人做主題發言。吳家麟講憲法,厲以寧講經濟改革,我講依法治國。我是12月8日講的,講完以后就回北京了。第二天就有人告訴我,有個領導發言不同意“法治”的提法,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16個字已經很全面了,有動態的有靜態的什么都有了,為什么一定要提三點水那個“治”?

  1996年2月8日,王家福代表我們課題組在中南海為政治局講法制課,用的還是原來定的題目:《關于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十五大召開前夕,我和王家福、劉海年商量,必須通過這次黨代會把“法制國家”改為“法治國家”,為此給中央送了幾份材料,其中一份就是江澤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的一段話,即“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絕不能以黨代法,這也是新聞界講的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我想我們一定遵循法治的方針。”

  三大派論爭了近20年,一直到1997年十五大召開才基本結束。十五大報告起草時,還有人寫信反對把“制”改為“治”。但中央最后采納了學者的建議,將“制”改為“治”。

  在1979年以后的近20年里,我寫了20多篇專題論文,全面闡述了以法治國的科學內涵、重大意義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并回答了“結合論”和“取消論”的種種質疑。后來我寫過一篇文章回顧三大派論爭這段歷史,題目是《從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關于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我將它概括為三條: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是相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制度來說的,而法治從來都是相對于人治來說的,沒有人治就無謂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規則以及這些規則怎么制定、怎樣執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與人治則是兩種對立的治國理念和原則,即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應寄希望于一兩個圣主賢君,而關鍵在于是否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和制度,這些良好的法律還應得到切實的遵守。再次,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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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從“法制”到“法治” 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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