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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海外追逃已成中國反腐“第二戰場”
國際反腐 構建嚴密的“制度之籠”
截至今年9月,中國先后與63個國家締結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共同打擊貪腐犯罪。
在10月29日舉行的藍廳論壇上,王毅表示,本次APEC會議取得100多項成果,反腐敗宣言是其中重大成果之一。此前舉行的APEC第三次高官會及相關會,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已召開第一次會議。該合作網絡致力于加強亞太地區打擊貪官外逃和非法資金外流方面的國際合作。這表明,在現代民主法治條件下,法治反腐與跨國刑事司法合作逐漸構成更加嚴密的“制度之籠”,對腐敗分子“雖遠必誅”。
田飛龍認為,國際反腐合作有理性基礎。跨國刑事司法協助體系的建構,有效擴展了中國國內反腐法治體系的效力范圍,也增強了外國政府合作意向。
田飛龍介紹,首先,腐敗是全世界共同的難題,是對全人類道德與利益的嚴重損害,拒絕反腐合作違背普遍正義。一個典型例子就是瑞士銀行今年放棄了保密傳統;第二,合作以互惠為原則,以刑事司法協助體系覆蓋更廣泛國家和地區,有利于各國反腐成效的共同改進,如中美之間簽訂了互換賬戶信息協定;第三,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可以為某些價值或制度差異做出特別安排,比如政治庇護或死刑適用問題,而不影響整體上的反腐合作框架。這都將有助于解決全球腐敗問題。
追貪常態 治腐需內外合力治標又治本
長期以來,腐敗成為危及執政基礎、損害改革轉型正義與成果公平分享、破壞官民互信的政治毒瘤。
有評論指出,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是一次融合“反腐”與“善治”雙重目標的重大改革決斷,法治反腐已成為社會各界的政治共識與治國方略。
但對于海外追逃行動,馬呈元也表示,這次海外追逃不應是一種應急式的運動型執法,從正規的法制建設來說,而應成為常態。
馬呈元說,“在任何法制發達的國家,嚴打腐敗本是個長期的工作。無論什么時候出逃,國家都會花大力氣來抓捕,追逃貪官應該成為一種常態。這樣做最大的意義在于,追逃行動一旦成為常態,以后任何犯罪嫌疑人就會清楚,即使貪污巨款并成功出逃,也不意味著身藏國外就是安全。”
無論是追逃還是追贓,從根本上來說,要思考中國如何抑制腐敗現象發生,要清理滋生腐敗的制度土壤;其次要摒棄運動式的執法追逃,應將反腐制度化,更多探討對權力進行制約的機制。
與海外反腐的“第二戰場”相比,田飛龍提出,國內反腐則具有抑制腐敗“增量”和改善內政治理的全面法治意義。個案性的反腐是治標,是對“存量”的有效清理,而構建“制度之籠”,一手抓反腐,一手抓善治,則是治理腐敗的治本之策。只有國內外反腐共同發力,貪腐分子的外逃夢才會徹底被打破。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海外追逃 反腐 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