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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不明致名家遺產紛爭頻發
齊白石弟子——國畫大師許麟廬遺產案近日在京落判。經過4次開庭審理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許麟廬所有遺產由遺孀王齡文繼承。一直以來,名家遺產之爭由于涉及標的額巨大、社會影響廣泛而備受關注。李可染、陳逸飛、季羨林、婁師白等名家去世后,家人均因遺產紛爭鬧上法庭。
名人家里“是非”多
1989年12月5日,82歲的國畫大師李可染因心臟病猝然辭世,沒有留下遺言,也沒有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他留下的大量繪畫精品和藏品,引發了18年后他的親人之間一場長達兩年的遺產官司。1991年11月13日,李可染的繼承人共同簽署了《李可染遺產繼承問題協議書》,其核心內容是保持李可染作品的完整性。但隨著李可染作品拍賣價格的不斷攀升,在2005年和2006年,李可染前妻蘇娥所生4個子女多次向其遺孀鄒佩珠提出析產要求,但這個要求會使李可染作品無法保持完整性,遭到鄒佩珠的拒絕。于是,他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從2007年開庭,歷時兩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李可染的中國畫作品108件、書法作品122件、速寫9冊、水彩畫13件歸遺孀鄒佩珠所有。
2005年4月10日,著名油畫家陳逸飛因胃出血去世。由于事發突然,陳逸飛沒能交代財產分割方案。遺孀宋美英與長子陳凜先后就遺產分割磋商未果,2005年11月上旬,宋美英正式就陳逸飛遺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2006年12月,在雙方律師的見證下,宋美英和陳凜就遺產分割、訴訟等達成庭外和解,陳逸飛前妻張芷拿到了140萬美元,而陳凜和宋美英也很滿意各自所得,經營著逸飛集團的陳凜獲得公司有關媒體部分的經營權,其他部分則歸宋美英管理。
對于季羨林的財產風波,早在其在世的時候就已開始,“字畫門”事件轟動一時。2009年7月11日,季羨林病逝。季羨林遺產案因涉及北京大學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08年12月5日,季羨林與兒子季承冰釋前嫌,毀掉2001年與北京大學簽訂的捐贈協議,之后留下書面遺囑:“原來保存在北大圖書館里的一切書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從來沒有說過全部捐贈。”“全權委托我的兒子季承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務。”2013年,季承起訴北大返還季羨林遺產案完成立案。
2010年12月13日,著名書畫家、齊白石關門弟子婁師白去世,其留下來的房產及大量書畫作品引發了親屬之間的紛爭。婁師白遺孀王立坤和次子婁述澤將長子婁述德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婁師白名下的三套房產、書畫作品、印章、藏書等遺產。2014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婁述德已實際支付購房款,終審判決駁回王立坤的訴訟請求。
涉案金額巨大導致紛爭不斷
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名家遺產易陷紛爭的主要原因是涉及作品金額巨大。以李可染為例,1989年首次清點時共有作品500余幅。在2000年后,李可染作品的拍賣價格高得驚人。2004年的《井岡山》以1100萬元成交;2006年的《漓江天下景》以1350萬元成交;2008年,李可染的代表作《萬山紅遍》則拍出4000多萬元的天價。在龐大的利益面前,親人間“兵戎相見”也在所難免。
此外,更重要的是,縱觀多位大師身后事,沒有遺囑或者遺囑未被家庭成員認可是引發遺產爭奪戰的主要原因。名家遺產中多涉及書畫、古籍甚至文物等,為評估作價帶來難度,而且在遺產繼承案件中,由于名家家庭情況和關系復雜,繼承人多有繼子女和繼母的情形,在遺產分割及所占份額時,多會發生糾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孫若軍建議,名家生前應當就自己作品及財產盡早訂立遺囑,并委托遺囑執行人較為妥當。孫若軍稱,遺囑執行人可使立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且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清理遺產;管理遺產;訴訟代理;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等權利,能夠避免老人過世后因遺產而引起紛爭。
律師建議字畫藏品適合自書遺囑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松稱,不管對什么樣的立遺囑人,公證遺囑的效力都是最高的。立遺囑人可以先自己寫好遺囑,分配好財產,再拿著遺囑去公證處公證。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則更適合那些家庭財產價值大,但財產沒有相應證明文件的人,如遺產中包括字畫、文物、稿酬、家禽以及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等。代書遺囑適合那些書寫有困難的遺囑人,且家庭財產種類多、價值大,需要最大限度降低遺囑執行風險的人。此外還有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口頭遺囑最易導致繼承人不認可。
在國外還有一種被名人廣泛使用的遺囑方式——信托遺囑。所謂遺囑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細訂于遺囑中,等遺囑生效后,再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也就是委托人遺囑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這種信托方式與其他信托業務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契約在委托人死亡后才能生效。邁克爾·杰克遜使用的就是這種遺囑。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遺囑 許麟廬 遺產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