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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任院長”倒逼司法去行政化
從22日晚起,浙江平陽縣委書記王中毅擬提名為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的消息,遭到眾多網友吐槽,甚至包括北京的一個基層法庭。該法庭在官方微博上發問,“中級法院院長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若無法學理論基礎和司法實踐經驗而被直接任命為法官和審委會委員......?”(9月24日《南方都市報》)
從表面上,一名縣委書記,改任市中級法院院長,是一次正常的人事變動,不應該引起輿論關注,更不應該受到人們的質疑。然而,如果涉及司法機關,人員進入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官法》要求,未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即無資格當法官,更無資格當法院院長。試問,這名縣官取得了任職資格嗎?特別是,從深層次分析,縣官任法院院長,折射出了司法行政化。
不可否認,我國法院的審判工作高度行政化,將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混同,由此形成了對案件的裁定意見實行“領導把關、層層審批”,法官不能真正成為案件的決定者,行政權完全主導著審判。正因為如此,過去地方黨政領導轉任法院院長比較常見,反正院長不管審案、只管判決,權力大于專業。然而,這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模式,既不能保證案件質量,又違背了程序正義,甚至是造成冤假錯案的根源。
再者,之所以會出現縣官任法院院長的現象,源于司法地方化。司法地方化,是造成司法行政化、影響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法院本來應是公正客觀審判案件的,但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法院往往成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不僅人事任免受其掌控,而且法院難以獨立審判、做出公正的裁決。特別是,縣官任法院院長,主要是因為沒有實行法官“員額制”。目前相當數量的法官,并未從事審判工作,而只是掛著“法官”的虛名從事其他工作。比如,在廣東法院,全省從事審判管理和司法調研工作的法官,約占法官總人數的4.3%,從事審判輔助和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官則占18.3%。
因此,縣官任法院院長,倒逼司法去行政化。事實上,目前正在各地實施的司法改革,正是以去行政化作為重點。應通過司法機關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等措施,對司法機關實行縱向管理,人、財、物與地方脫鉤,并通過設置專門的行政法院,來解決司法地方化的問題,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辦案權。特別是,對司法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法官“員額制”,確保司法人員主要集中在辦案一線,高素質人才能夠充實到辦案一線,甚至法院院長也要親自辦案,不斷提高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張西流)
編輯:曾珂
關鍵詞:縣官任院長 司法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