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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出臺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如何理解?
《規(guī)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在關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上,《規(guī)定》確定了以下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
《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qū)е碌?(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nèi),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nèi)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兑?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兑?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如何處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規(guī)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jīng)做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qū)е鹿?,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
原標題:最高法解釋工傷責任認定:四種情形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工傷
編輯:張英俊
關鍵詞: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出臺 最高法 司法解釋 上下班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