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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修改 部隊單獨兩孩政策落地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精神,結合軍隊實際,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條修改為:“軍隊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所稱軍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二、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配偶是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第二款修改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取得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并經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方可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三款修改為:“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接到育齡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后,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復。”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解放軍 計劃生育條例修改 部隊單獨兩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