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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濟高速特別重大燃爆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四、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晉E23504/晉E2932掛鉸接列車在隧道內追尾豫HC2923/豫H085J掛鉸接列車,造成前車甲醇泄漏,后車發生電氣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進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1. 兩車追尾的原因:晉E23504/晉E2932掛鉸接列車在進入隧道后,駕駛員未及時發現停在前方的豫HC2932/豫H085J掛鉸接列車,距前車僅五六米時才采取制動措施;晉E23504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37.6噸),小于晉E2932掛罐式半掛車的整備質量與運輸甲醇質量之和(38.34噸),存在超載行為,影響剎車制動。
經認定,在晉E23504/晉E2932掛鉸接列車追尾碰撞豫HC2932/豫H085J掛鉸接列車的交通事故中,晉E23504/晉E2932掛鉸接列車駕駛員李建云負全部責任。
2. 車輛起火燃燒的原因:追尾造成豫H085J掛半掛車的罐體下方主卸料管與罐體焊縫處撕裂,該罐體未按標準規定安裝緊急切斷閥,造成甲醇泄漏;晉E23504車發動機艙內高壓油泵向后位移,啟動機正極多股銅芯線絕緣層破損,導線與輸油泵輸油管管頭空心螺栓發生電氣短路,引燃該導線絕緣層及周圍可燃物,進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二)間接原因。
1. 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演練不符合規定要求;企業沒有按照設計充裝介質、《第115批公告》批準及《機動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記載的介質要求進行充裝;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不落實,駕駛員和押運員習慣性違章操作,罐體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閥長期處于開啟狀態。另外,肇事車輛在行車記錄儀于2014年1月3日發生故障后,仍然繼續從事運營活動,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的有關規定。
2.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企業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仍然存在“以包代管”問題;沒有按照設計充裝介質、《第215批公告》批準及《機動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記載的介質要求進行充裝;駕駛員和押運員習慣性違章操作,罐體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閥長期處于開啟狀態。
3. 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違規設置指揮崗加重了車輛擁堵。
(1)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違反設計要求在澤州收費站前設置指揮崗,加重了車輛擁堵。擁堵發生后,未主動協調配合收費站等單位對車輛進行疏導。
(2)晉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作為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的上級主管單位,對管理站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不力,未糾正指揮崗長期違規設在澤州收費站前的問題。
4. 湖北東特車輛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驊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湖北東特車輛制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晉E2932掛”半掛車的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不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標準的規定,屬于不合格產品。河北昌驊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豫H085J掛”半掛車的罐體和“豫U8315掛”半掛車的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不符合GB18564.1-2006標準的規定,屬于不合格產品。車輛未經過檢驗機構檢驗銷售出廠,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5. 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不力。
(1)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行車記錄儀終端長時間無法運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走形式等問題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督促企業整改安全隱患不到位。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責任、掛牌責任不落實;重審批、輕監管,對山西省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的監督檢查不細致,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不深入;對澤州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
(2)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對道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道路運輸管理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晉城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山西省組織開展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大檢查等工作中,未認真組織落實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大檢查,指導督促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3)澤州縣政府對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不力,未能有效指導澤州縣交通運輸管理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發現和糾正企業違規經營行為。澤州縣委未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指導監督縣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到位。
(4)晉城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澤州縣政府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6.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不到位。
(1)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未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未能糾正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車輛掛靠經營的問題,對該公司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隱患排查及應急演練等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業務指導不到位;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申請材料辦理把關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
(2)孟州市交通運輸局未認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陜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未能糾正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車輛掛靠經營的問題,對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局屬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危險貨物業務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督指導不到位;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業務指導不力。
(3)孟州市政府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不力,未能有效指導孟州市交通運輸局糾正企業違規經營行為。
7.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高速公路管理和擁堵信息處置不到位。
(1)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晉濟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單位,對晉濟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澤州收費站前方違規設立指揮崗的請求采取默許態度,未予制止;企業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啟動標準不明確,培訓和演練不到位;信息監控中心發現道路擁堵后,未按應急響應要求及時通知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也未對擁堵情況進行跟蹤和處理;澤州收費站未主動向煤焦管理站提出疏導措施建議。
(2)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為山西省高速公路的行業監管部門和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運營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晉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交通安全運營工作指導督促不力;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所屬信息監控中心在接到擁堵信息后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領導并作好記錄,也未作進一步跟蹤處理,安全管理制度不規范、落實不到位。
8. 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
(1)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隊八大隊未能預判晉濟高速公路解除封閉措施后車輛集中駛入高速公路情況,擁堵情況出現后,對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導不力,未積極主動協調澤州收費站、煤焦管理站等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疏導車輛。
(2)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隊指導督促八大隊開展路面交通巡查、疏導工作不到位,對八大隊業務培訓教育不到位。
9. 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違規出具檢驗報告。
(1)山西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研究院槽車罐車質量安全檢驗站為晉E2932掛使用罐體出具了“允許使用”的委托檢驗報告。晉城市福安達物流有限公司晉E2932掛使用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不符合GB18564.1-2006標準要求中5.8的規定,屬于不合格產品,且改變了充裝介質。
(2)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為豫H085J掛使用罐體出具了“允許使用”的年度檢驗報告。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豫H085J掛使用罐體未安裝緊急切斷閥,且豫H085J掛使用罐體壁厚為4.5毫米,不符合GB18564.1-2006標準要求。
10. 事故暴露的其他問題。
此次事故中的危險化學品罐式半掛車實際運輸介質均與設計充裝介質、公告批準、合格證記載的運輸介質不相符。按照GB18564.1-2006的要求,不同的介質因為化學特性差異,在計算壓力、卸料口位置和結構、安全泄放裝置的設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不按出廠標定介質充裝,造成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巖后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編輯: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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