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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供職于北京某大型國企的小張,今年初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國管公積金貸款業務時,先是貸款放不出來,被建議貼息貸款,又被告知由于貸款計算方式變化,無奈之下他只得選擇純商業貸款購房。而近日,廣州、福州等城市的公積金貸款政策也進一步收緊,申請貸款要求更加從嚴。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問題的出現,說明住房公積金制度遇到了發展瓶頸問題”,改革勢在必行。目前,有哪些基本趨向呢?
拓寬使用范圍
目前,很大比例的民營企業職工未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由于使用范圍的限制,不少繳存者也難以真正受益
住建部內部統計顯示,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很大比例的民營企業職工未能覆蓋,公積金的潛在受益人群體只是城市就業人口的一小部分。
關于擴面的具體舉措,目前多地政府已頻頻出招,將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長期臨時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照顧到“夾心層”利益。有關專家表示,要建立完善中小城鎮繳存機制,加大對非公企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人群的擴面力度;針對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地區,允許個人自愿繳存和部分繳存,降低繳存門檻,根據繳存人群和單位性質的不同,調整繳存基數和比例。
使用范圍的限制也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發揮,造成繳存者難以真正受益。有人認為,作為私產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制度強制性把本應為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變成了不可自由支配收入,并在限制居民選擇自由的同時,未能構建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所有人制衡機制,割裂了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與自由支配權,導致公積金的產權被虛置。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納入法定工資發放范圍,使職工可以自由使用這部分收入,而非強制性用于居住。可考慮從立法層面將住房公積金強制性納入工資范圍,按月發放。
推進市場化運營
無論從激發并保持公積金固有活力,還是從資金保值增值出發,實行市場化運營是大勢所趨
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規模不斷擴大,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已具備了非常有利的條件。經過10多年的發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穩步增長,據統計,2011年底達到2.1萬億元,在保證各地正常支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全國可用于投資運營的公積金規模達1萬億元以上。隨著各地的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增大,資金流動性風險也日益突出,如何有效控制風險成為日益緊迫的問題。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耿杰中認為,在相同經濟社會條件下,凡是活力強的資金的孳息、“增殖”能力通常會超出社會平均投資報酬率——至少超過CPI的增長速度。耿杰中撰文認為,“據報道,2011年江蘇某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為1.6%、2012年山東某市為2.36%,兩者均名列當年該省第一,而同期CPI分別為5.4%、2.6%,兩相比較,即可看出住房公積金年年貶值。因而,無論從激發并保持公積金固有活力,還是從資金保值增值出發,實行市場化運營是大勢所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陳東征建議,應借鑒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成功經驗,加快推動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住房公積金市場化、專業化、多元化運營,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面對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迅猛增長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增大,專家建議,可從注重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的合理匹配、建立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等方面著力,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業務發展中,常抓不懈。
設住房金融機構
健全住房金融體系,防范金融風險,住房公積金應盡快納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軌道規范發展
近年來,建立住房金融機構的呼聲不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
對于成立住房金融機構的具體措施,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行長王學東建議,“可以依托財政部出資,各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的人員、業務、資產、負債整體劃轉成為國家住房保障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層面上,適時出臺國家住房保障銀行條例,明確銀行的職能定位、資金來源、業務范圍、扶持政策及監管機制,為其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對于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為金融機構的路徑,各方面的看法并不一致。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就表示,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為住房保障銀行,機構的屬性就發生變化,與此對應的監管機構也就會發生改變,比如可能會由此前的住建部轉為銀監會或者央行,實際上是把住房公積金的權限從地方上調,這變相動了地方的蛋糕,從監管層到資金池也都將面臨巨大的調整。
正如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劉麗巍所言,“新形勢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也面臨著重要的發展機遇,為了解決廣大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健全住房金融體系,防范金融風險,住房公積金應盡快納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軌道規范發展。”
編輯:羅韋
關鍵詞:住房 公積金 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