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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網絡支付的“三宗罪”
這兩天,小明聽說,限制網絡支付一事讓很多男同胞“竊喜”,因為,這很可能有利于約束那只“敗家的手”。莫非,某草案的起草者也是網購的“受害者”?限制網絡支付固然可能增進家庭和諧,不過,也有性質非常嚴重的問題,不得不放在明處說一說。
【擺事實】
在小明看來,現在,限制網絡支付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銀行給網絡支付“卡脖子”。據媒體報道,上周開始,很多銀行已經調低向余額寶快捷支付轉賬的限額。最摳門的銀行每天只允許轉5000元。
另外一種就是,行政機關打著管理、規范、安全的名義,給網絡支付“戴鏈子”。這雖然還沒有付諸行動,卻已經在動議之中。
【講道理】
在小明看來,目前一些限制網絡支付的做法和動議,反倒有“三宗罪”。
“第一宗罪”:損害市場自由,侵犯用戶權利
錢不論是在銀行,還是在各種“寶寶”里,都是用戶的。用戶愛放在哪里,就放在哪里,愛每天取多少錢,每天花多少錢,都是他們的自由,銀行無權干涉,行政部門也無權干涉。
交易自由、消費自由是人們最為基本的一項自由權利,也是最根本的市場自由。對這種自由的保護與干涉,事關市場經濟的底線。
“第二宗罪”:涉嫌行政權力濫用
在小明看來,如果按照草案的內容限制網絡支付,涉嫌行政越權,是非常嚴重的濫用行政權力。
限制網絡支付,本質上就是行政權力干預微觀經濟。而且,其干預的不是一般的微觀,比有些政府部門對企業、行業的干預更甚,甚至細微到了人們的消費行為。這遠遠超出了政府職能的邊界。
小明印象中,央行一直都是搞貨幣政策等“高大上”項目的,如果要管控人們的網購行為,行政權力之手是否伸得太長、管得太寬了。
“第三宗罪”: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規
小明認為,按照我國的反壟斷法規,銀行設置轉賬限額的規定,就是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銀行之間的競爭。這就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銀行業不存在經營集中的壟斷問題,但是,對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并不只看市場份額,還包括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條件。
而所謂的草案,本質上也是通過行政權力而限制競爭,同樣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嫌疑。
對此,國家反壟斷部門不能置身事外。
【下結論】
各銀行紛紛出手設置轉賬限額,小明并不意外,因為,它們“霸王”慣了。令小明感到吃驚的,反倒是這份“反常識、反市場、反法律”的所謂草案。其表現出的水準之低、法治觀念之淡薄,不像央行慣常所為。若是真的,必然貽笑大方。
網絡支付的安全性監管不能與限制交易額掛鉤,銀行不能越界,政府部門不能越權。當務之急,小明倒是認為,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等反壟斷的部門不能旁觀,面對經濟領域的新現象、新問題,應盡快對“限制網絡支付”發起反壟斷調查,明確法律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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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下列方式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設置限制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繼續與其進行交易。(五)拒絕交易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條件使用其必需設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反壟斷法》
編輯:羅韋
關鍵詞:限制 支付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