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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與參政黨自身建設規律研究
協商民主是社會各政黨、各階層、各團體和人民群眾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就共同關心或利益相關的問題以及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政治參與,以適當方式通過對話、討論、溝通、協調和妥協來表達自己的立場、觀點與利益訴求,最終達成基本一致的意見或各方都可接受的方案,以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共同目標最優化。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代表大會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首次提出并系統論述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提出在這一制度下,將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民主問題上的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對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起到重要引領作用。
一、 協商民主的發展與參政黨的作用發揮
協商民主在我國的政治發展進程中,經歷了從政治文化的熏陶到實踐和理論的飛躍。早在兩千多年前,中國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和而不同”的思想,閃耀著協商理念的光芒。秦漢以后的歷代皇朝中,政治需要協商、討論、辯論和批評的傳統一直沿襲。如在歷代朝廷的官制中,均設有言諫官或言官制度。他們的職責就是不治而議,批評朝政之得失。我國這種傳統政治文化基礎為協商民主的發展和確立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封建帝制被推翻后,政黨政治得到了發展。1905年,中國第一個資產階級革命政黨---中國同盟會成立,1921年,中國第一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行動指針的無產階級政黨----中國共產黨誕生。
就在中國政黨蓬勃發展期間,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在西方學術界的逐步興起,特別是在政黨協商中,這一民主形態被廣泛推崇并發揮作用,越來越多的中國學者開始將其引介到中國。在中國民主革命中,中國共產黨審時度勢,講協商民主與中國政治實踐聯系在一起,主動加強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合作,戰勝了各種困難,迎來了新中國。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建國,成為中國政黨協商民主的開端。在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逐步確立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協商民主的形式日益豐富和發展,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1954 年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1982 年通過的《憲法》則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政治協商制度的地位;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頒布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明確了中共同民主黨派進行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并把“一個參加、三個參與” (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確立為民主黨派參政的基本點。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次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寫入憲法序言,政黨協商民主從此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2004年3月,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根據新的憲法修正案,再次對《章程》進行了修改。2005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制定頒發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協商民主進一步規范化。2006年2月,中共中央頒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把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并列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民主重要形式在具有重要影響的文件中提出來,這是社會主義民主理論的創新與突破,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可以說,隨著經濟社會和政治文明的發展,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日趨成熟和完善,其結構和功能逐步得到加強。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參政黨 民主 中國共產黨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