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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協商民主怎樣推進
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都對發展基層協商民主作出了重要部署,對于怎樣發展基層協商民主,在什么事情上和什么范圍內發展基層協商民主,中央的規定和要求非常清晰。這就是要發揮黨的基層組織的統一領導、協調各方的職能,激活和調動廣大基層民眾的積極性、創造性、主動性,有效運用現有依法治企、依法治村、依法治校,村務政務企務校務公開及職代會、村民(代表)大會等機制,著眼保障公民權利和治理現代化,積極把握事前和事中兩個環節,把和民眾切身利益有關的事項交民眾來討論,讓民眾來決定,請民眾來監督,最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讓發展成果惠及轄域內全體民眾。
發展基層協商民主,必須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主渠道作用。人民政協在長期的發展壯大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發揮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能的獨特優勢和靈活方式,這就是界別協商、專題協商、對口協商和提案辦理協商。與此相對應,也使得協商具有了參與的廣泛性、議題的針對性、人員的互動性、結果的法定性等鮮明特點。這給發展基層協商民主帶來很多建設性啟示。
比如,受界別協商啟示,可以激活鄉村各個領域的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較大群眾威望,有較強致富能力,有較寬發展視野,有較高管理能力的人員的參政議政積極性,發揮他們在政府治理和公共決策時的正向作用。教師群體、離退休干部群體、經濟帶頭人群體、家族長群體等,都可以作為基層協商民主發展的主力軍和骨干力量。又比如,從專題協商優勢出發,可以將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與鄉村有關新情況新問題納入協商范圍,一個一個地平等對話,一項一項地醞釀求證,讓基層民眾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項上,有參與權,有發言權,有決策權,有監督權。用這樣的方法處理問題,既突出政府作用,又密切干群關系,還化解爭端矛盾,更會促進政府治理朝現代化方向邁進。
發揮人民政協之于促進基層協商民主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加強鄉鎮政協的組織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目前鄉鎮一級政協組織已沒有議事職能,只有委員聯絡職能,這和鄉村隨城鎮化趨勢而涌現大量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的客觀需要相比,很不適應,很不相稱。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把發展基層協商民主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部署,在落實上可以研究探討鄉鎮政協的職能、組織建設,以體現政協優勢,發揮政協作用和突出政協特點。可以將上述有關群體的優秀人物遴選為政協委員,鄉鎮政協可以定期開會,將本鄉鎮事務作為議題,開展各種形式協商。同時,構建鄉鎮政協與鄉鎮人大互動暢通機制,將其參政議政結果和提案辦理有機共用。需要說明的是,發揮鄉鎮政協作用和精簡機構并不對立。這只是借鑒已有經驗,運用到基層需求和發展實際當中去。而且,這也更有利于村級事務協商人員確定、議題選定、機制運行及事后監督等,從而真正促進基層協商民主發展。
發展協商民主,還必須總結基層協商民主鮮活實踐創造的豐富經驗。順應社會公眾階層變化多元、利益訴求、素質提升、維權意識和參政愿望增強的實際情況,各地在把協商對話引入政府治理過程中做出了大量嘗試,付出了艱辛努力,起到了積極作用,涌現了眾多典型,收獲了豐富經驗。這其中以浙江溫嶺的經驗最為引人關注,許多學界、政界人士關注研究這一經驗蘊藏的民主火花。其他如“杭州社區議事會”“成都村民議事會”等也受到歡迎和肯定。
這些探索,從鄉鎮、社區、村莊等不同層級的不同事務入手,吸引民眾參與,傾聽民眾訴求,尊重民眾意愿,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效果良好。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專門部署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正是順應和肯定了來自人民群眾的愿望和智慧。這個部署,正像當年安徽小崗村18位農民冒死探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受到中央肯定,從而掀起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改革一樣,也必然會促進基層協商民主的大發展、大進步、大完善。
這些探索創造的鮮活經驗,也可以而且應該運用和結合到各地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實際當中去。在對話地位上,要官民平等,不能有主有次;在人員遴選上,要隨機抽樣,不能厚此薄彼;在程序規則上,要陽光透明,不能暗箱操作;在議題選擇上,要應商盡商,不能偏好隨意;在共識達成上,要公約利益,不能偏私枉顧;在參與環節上,要事前事中,不能事后告知;在協商形式上,要充分廣泛,不能隨意草率;在結果使用上,要法定剛性,不能束之高閣;在監督制約上,要激勵懲戒,不能好壞一樣;在發展歷程上,要長遠持續,不能時熱時冷。當然這些經驗的借鑒和結合,有一個重要的基礎和前提,那就是本地區的實際。離開了這個基礎,再好的經驗,再有用的辦法,也會失去借鑒和結合的意義。
總之,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內涵豐富,意義重大。作為新生事物,順應了我國基層實際面臨的新形勢新特點,反映了基層民眾的新訴求新期待,只要加強調研,精心設計,因勢利導,大膽嘗試,一定會開出茁壯鮮艷的富有中國特色的基層民主之花。(李旭臣)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基層 民主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