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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處級貪官張新華貪腐3.4億 一審被判死刑
張新華
張新華
今年8月開始,張新華貪污、受賄一案,及與之關聯的數宗案件,已經陸續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張新華因涉嫌貪污2.8億多元,涉嫌受賄人民幣共計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貪腐總計近4億元,刷新了廣州公職人員的貪腐紀錄,被坊間稱為“億元巨貪”。
張新華等人被指成立數家私企,后以虛構債務,以土地、房產抵債的方式,將大批國有公司的資產以虛假訴訟的方式轉移到私企并侵吞。張新華等人后又陸續將侵吞的房產、土地低價轉讓他人,并收受多名開發商巨額賄賂。法庭一審認定其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三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張新華稱自己“罪不至死”,要上訴。
編輯:曾珂
關鍵詞:處級貪官一審被判死刑 張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