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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連發兩《規定》 對“任性”權力說“不”
原標題:中央連發兩《規定》 對“任性”權力說“不”
編者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制度的落實和出臺一直備受關注。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13條,字數不多,但內容極為豐富。與此同時,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15條,針對性較強。中央出臺兩《規定》,正是對四中全會決定中有關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細化,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基于此,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為讀者們梳理了中央規定核心要點解析。
“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劍指哪些人
根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十二條,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根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十三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記錄、通報、責任追究:三位一體勾勒制度“紅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共13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很豐富,主要建立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三項制度:
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
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
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
記錄制度是前提,是基礎。明文規定“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解釋,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特別是,某些領導打著組織旗號,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并保留相關材料。
規定明確,“違法干預司法行為將進行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指出,建立通報制度,是要將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領導干部進行警示,同時也讓其他人引以為戒。
“違法干預造成后果、打擊報復記錄人員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解釋,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的一種懲處,針對的是違法干預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為。
記錄環節由司法機關負責,通報環節由黨委政法委負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規定執行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盡快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協作配合制度至關重要。
落實規定要害之處:確保司法人員敢于如實記錄
在實踐中,一些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通過各種方式打探案情、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要求,嚴重干擾司法人員秉公辦案,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配套銜接,從內部構建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
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是基礎、是前提。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指出,記錄沒有例外,一是在人員上沒有例外。無論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本機關領導干部,還是上級司法人員、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都要記錄。二是在形式上沒有例外。規定明確,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同時規定明確,“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最高檢紀檢組監察局負責人分析,這樣規定,既可以防止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同時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這樣的規定讓司法人員不敢不記錄。
中央兩《規定》:內外合力為“任性”權力套上緊箍咒
兩個《規定》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分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指出,從司法實踐來看,違法干預導致司法不公的因素來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預包括黨政領導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打招呼和司法人員個人的原因,而且,許多外部干預也是通過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預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預,也要加強內部監督。按照四中全會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包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這些制度配套銜接,共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綜合人民日報、新華社、法制日報、中國長安網報道)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中央 兩《規定》 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