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爭鳴爭鳴
治理垃圾短信別樹法規“稻草人”
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11月5日《京華時報》)
治理垃圾短信離不開立法,但立法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和賦予消費者足夠的維權途徑,才是決定最終實效的關鍵,否則相關的條款徒具觀感價值。
按照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明確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短信息。條款的設計,將用戶“許可”視為了判定標準,這意味著任何商業廣告對個人信息發送前的征詢信息具有合法性,不知道這種信息算不算“垃圾信息”?按照大部分人對“垃圾短信”的困擾感受來看,擾煩并不是內容本身,而是不必要通信量帶來的影響。更何況,征詢信息也能承擔植入廣告的功能,成為準商業信息新的載體,許可設計本身也有技術漏洞。
更關鍵的是,管理規定屬于行政規章,治理和規范商業短信息作用力還是來源于行政執法。從行政執法的實務來看,類似的法規很難調動了公眾維權的積極性,電子信息終端用戶如果不能從維權中切實受益,實在是犯不著為了幾條擾人的短信來較真。民不舉官不究,執法便形同擺設。
更何況,執法本身也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商業短信息是建立在對終端用戶海量群發的基礎上,并且一直都是電信值業務而存在,也就是說短信群發業務電信與廣告群發商才是受益者。辦法規定電信業務管理部門是執法主體,不得不說他們集“運動員”和“裁判員”于一身,嚴格執法與自損利益,如何取舍不難判斷。事實上,近些年整治垃圾短信都陷入了雷聲大、雨點小的怪圈,即因如此。
群發商業短信息之所以不被社會認可,根本原因是其對個人私權的侵害,本身形式所具有的強制性。這些決定了,首先商業廣告介入手機用戶或者私媒體的合法性需要界定,是否合法、界線在哪里?其次,找準商業廣告的商家、廣告運營商以及電信運營平臺的守法邊界與責任禁區。只有在這兩點上形成了共識,才具立法可行的基礎,才能有效建立公共監管的法律機制以及消費維權的利益制約機制。
相反,一味在短信發送的環節上打補丁,在監管的砝碼上作修補,把規范商業信息發送作為信息群發運營者的規則,改變了既定的監管與維權格局,立法樹起來的不過是法規“稻草人”,中看不中用不說,也造成了立法資源的浪費。(木須蟲)
編輯:曾珂
關鍵詞:治理垃圾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