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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個人事項報告豈能“只報不核”
2010年5月,中辦、國辦修訂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方面個人事項。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連續4年組織領導干部進行集中填報。但由于“只填報不核實”,一些領導干部存在漏報、錯報、瞞報等問題,使報告制度的監督約束作用衰減。(12月8日《華西都市報》)
細看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前世今生”——從以前外人無從知曉的“家事”、“私事”,到向組織部門自覺公開、接受組織監督約束,不得不承認,這在總體上是一種可貴的進步。領導干部因手握權力,能影響公權力行使,其個人私事也就非同于普通老百姓的私事,其配偶子女的私事,也可能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由此而言,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確實必須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但這項規定實施4年來,卻陷入了“只填報不核實”的尷尬,所謂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成了某種意義上的擺設。一者,“只報不核”容易給領導干部制造弄虛作假的可乘之機,心存僥幸地漏報、錯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反正沒有人予以核查。要知道,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性,領導干部“私事”,極有可能牽涉到廉政“公事”,恐怕沒有人愿意做“知無不報”、“報無不盡”的老實人。
二者,“只報不核”,難以讓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從“報告”走向“公開”。按理說,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應有“四部曲”:報告、核查、公示、問責。而“只填報不核實”,則相當于“萬里長征只邁出了第一步”。組織沒有完成核查,則沒有理由和依據公示;組織無公示,群眾則無知情,無知情也就無監督;更不要說對違規者予以應有懲處了。這能說將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曬”到陽光下了嗎?
雖然政策規定,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但沒有核查,誰沒有如實填報也就無從談起,“一律不提拔任用”等就成了“假打”。地方組織部門之所以只組織填報,不開展核實,或是為向本地領導干部展示信任姿態,但所有領導干部在個人事項報告方面,能否都對得起組織和群眾的信任?僅憑道德自覺執行個人事項報告制度,誰又來捍衛這項制度的威嚴?
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曾說,“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報告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據說中組部已牽頭建立了由13個職能部門參加的抽查核實聯系工作機制。不知各省市區是否也建立了類似機制,讓人人都可能被核查到,合力消除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只填報不核實”的尷尬,及其他“房叔”、“房嬸”等“漏網之魚”?
編輯:曾珂
關鍵詞:領導個人事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