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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資格必須嚴格把關
近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新聞發言人郎丹柯表示,一名被推薦的北京市公共交通調價聽證會消費者代表,因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車,其代表資格未審核通過。據悉,人選更換在北京市消協代表選取中尚屬首次(10月25日《京華時報》)。
在遴選公交調價聽證會消費者代表過程中,“因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車,其代表資格未審核通過”,不僅在北京市尚屬首次,即便在全國范圍內看,實際上也是一件十分罕見的新鮮事。不過,盡管罕見新鮮,但北京市消協這一做法,無疑又是非常正當合理、值得點贊的。因為只有如此,才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費者代表應有的真實代表性。
很明顯,在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私家車、與公交出行缺乏直接利益聯系的基本背景下,這名聽證代表實際上并沒有多少作為公共交通消費者的真實代表性,相應地,其替廣大公交消費者說話、代言表達,進而為他們爭取利益的真誠可靠性,勢必也是禁不起推敲、難以令人真正信服的。所謂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一個與公交出行利益不太相關的代表,如何可能為公交消費者真誠地爭取一切?
毋庸諱言,一段時間以來,全國許多地方包括公交調價聽證在內的各種政府價格聽證會,之所以常常淪為飽受詬病、流于形式的漲價會甚至是逢聽必漲,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這種聽證代表的真實代表性不足、缺乏應有的利益相關性造成的。比如,出租車價格聽證中往往并沒有多少經常打車的消費者代表。以至于,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的價格聽證會中,頻現不少常年游走于不同聽證會、固定代表消費者的所謂聽證專業戶。
之所以會造成這種聽證代表真實代表性不足的問題,相關聽證組織者在聽證代表的遴選過程中,資格審查、把關不嚴,當然是直接原因,但進一步從制度建設的角度來看,深層原因顯然還在于,目前我們的聽證制度本身仍不夠健全完善,還存在許多制度疏漏。比如,對于聽證代表尤其是消費者代表的遴選,《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僅規定,“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至于消費者的具體遴選標準條件是什么、究竟什么樣的消費者才算是夠格的代表。同時,如何在遴選程序上確保聽證代表的代表性、公信力,比如聽證代表名單是否應提前公示、接受各種監督,現行聽證辦法也沒有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就此而言,此次北京市消協取消私家車消費者公交聽證資格的做法,固然非常值得贊賞,但實際上只是一種缺乏有效制度保障的非常態行為,而要想改變這種狀況,更好地捍衛聽證代表的真實代表性、充分發揮聽證機制應有的監督作用,進而有效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顯然還需要進一步在源頭上健全完善聽證制度。
編輯:曾珂
關鍵詞:聽證資格 北京市公共交通調價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