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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去年851人因涉責任事故瀆職犯罪被查辦
原標題:最高檢:去年851人因涉責任事故瀆職犯罪被查辦 四大誘因致事故屢禁不止
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記者陳菲)記者27日從最高檢獲悉,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先后受理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線索761件,立案偵查593件851人。目前已偵查終結574件814人,移送審查起訴796人,提起公訴701人。
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李文生介紹,各類責任事故所涉職務犯罪案件共涉及瀆職侵權和貪污賄賂兩大類罪中的8個罪名,但主要集中在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這兩個罪名。
在立案偵查的85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安全生產監(jiān)管、煤炭行政主管、建筑、交通、公安、國土等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占66.65%。
涉及建筑、煤礦、交通、非煤礦山、消防安全、化工生產、食品醫(yī)藥等七個行業(yè)的案件共有449件,占立案總數(shù)的75.72%。其中,建筑領域132件;煤礦領域131件;交通領域60件;非煤礦山47件;消防領域39件;化工生產領域31件;食品藥品領域9件。
“這些事故造成的損失后果十分嚴重。”李文生說,檢察機關所立案的事故共造成1627人死亡、365人重傷、600人輕傷,直接經(jīng)濟損失25.6億余元,通過辦案挽回經(jīng)濟損失3714.25萬元。
最高檢重大責任事故辦公室主任牛正良分析重特大責任事故屢禁不止的四大誘因時指出:“首先是‘紅線’意識不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其次是主體責任不落實。”
“幾乎每一起責任事故背后都暴露出兩個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牛正良說,一方面,有的生產經(jīng)營主體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法違規(guī)生產經(jīng)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有些政府及其監(jiān)管部門不落實安全生產領導、監(jiān)督、管理主體責任,有的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經(jīng)營主體違法違規(guī)經(jīng)營活動不糾正或不制止;有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縱容違法違規(guī)生產行為,導致事故的發(fā)生。
與此同時,我國對危害安全生產秩序犯罪打擊力度不夠。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危害安全生產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犯罪和瀆職犯罪人員,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沒有依法移交,往往被降格處理,做黨政紀處理或經(jīng)濟處罰,致使違法犯罪分子沒有得到有效地查處;有的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輕刑化問題突出,被判處實刑的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的多,刑罰的懲治和警示作用沒有得到很好地發(fā)揮。”牛正良說。
據(jù)了解,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851人,在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已經(jīng)生效判決的147人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92人,占62.59%;判處緩刑25人,17.01%;判處實刑30人,占20.41%。
此外,相關機制體制不健全。有的保障安全生產經(jīng)營主體責任和政府領導監(jiān)管主體責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對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有的懲治危害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致使在執(zhí)行中偏于軟、失于寬,對犯罪分子的“輕刑化”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等等。
針對當前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李文生表示,今年檢察機關將靈活運用介入調查、依法獨立開展調查和立案偵查等方式,切實提高事故調查的介入率和調查率。
“對事故發(fā)生后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邀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必須做到件件介入調查;對于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輕傷9人以上的事故,事發(fā)地檢察機關必須做到全部介入和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對于構成犯罪的,不論涉及到誰,都必須依法立案偵查,并依法用好法律賦予偵查手段和措施,有效地突破案件。”李文生強調。
據(jù)悉,檢察機關今年將對在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中失職瀆職,發(fā)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案件;在交通建設、安全營運、監(jiān)督管理、交通秩序維護等工作中失職瀆職,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犯罪案件;在煤礦和非煤礦山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失職瀆職,發(fā)生重特大事故的犯罪案件等8類重點,嚴肅查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瀆職犯罪案件。
“對這些案件要始終做到發(fā)現(xiàn)一起,堅決查辦一起,絕不姑息遷就。”李文生強調。
編輯:曾珂
關鍵詞:責任事故 瀆職犯罪 去年851人被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