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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治體制改革大思路認識協商民主的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正式頒發(fā)。《意見》重申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一重要思想寫進了文件,以統(tǒng)領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們要以改革創(chuàng)新的精神狀態(tài),學習好、貫徹好這一文件。
“四個面對”和“五個有利于”深刻闡述加強協商民主的重要意義
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首先要從黨中央的政治體制改革大思路認識協商民主在中國的重要意義。
在中國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決不能離開國情、離開經濟發(fā)展的要求,抽象地空談政治體制改革。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治國理政的時候,對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不僅有堅定的決心,而且有一個大思路。這就是,始終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和經濟體制改革這一重點,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看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兩個輪子。
這一大思路,堅持和遵循了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fā)的辯證唯物主義大原則,堅持和遵循了“經濟是基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同時又反作用于經濟”這一歷史唯物主義大道理,是馬克思主義的政治體制改革大思路。
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fā)的辯證唯物主義大原則,最根本的,就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要尊重國情,尊重歷史,尤其要尊重黨和人民創(chuàng)造的實踐經驗。《意見》指出,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設施之中看作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實現形式。協商民主科學內涵的這一概括,不僅把“改革”、“穩(wěn)定”和“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一起納入為協商的內容,而且指出協商民主具有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實現形式這一特點。這一科學概括,說明我們的協商民主在我國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意見》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chuàng)造,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貢獻,就是在尊重國情、尊重歷史、尊重黨和人民創(chuàng)造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刻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和規(guī)律,作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的重大部署,從而為發(fā)展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豐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內涵。
堅持經濟與政治關系的歷史唯物主義大道理,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政治適應社會存在,促進社會進步,要把政治體制改革放到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大格局大背景下去思考和部署。《意見》在論述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意義的時候,立足于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提出了“四個面對”和“五個有利于”。所謂“面對”,就是政治要適應社會存在及其新走勢。“四個面對”,就是我們今天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必須面對改革開放進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新形勢,面對社會新舊矛盾相互交織的新變化,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思想觀念多元多樣的新情況,面對世界范圍內不同政治發(fā)展道路競爭博弈的新挑戰(zhàn)。所謂“有利于”,就是政治要促進社會存在的發(fā)展和進步。“五個有利于”,就是我們在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有利于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更好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利于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利于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和擴大黨的執(zhí)政基礎,有利于發(fā)揮我國政治制度優(yōu)越性,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這“四個面對”、“五個有利于”,深刻地闡述了今天加強協商民主的重要意義。
在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中構建“6+1”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
政治體制改革怎么改?是國內外許多人關心的重大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已經描繪出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藍圖,勾勒出了中國政治體制的輪廓。簡而言之,這就是以民主和法治為兩個輪子,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這次中共中央的《意見》一個最大的成果,就是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清楚地勾勒出來了。
《意見》清晰、明了地勾勒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個“6+1”的體系。所謂“6”,就是:一要加強政黨協商,二要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三要扎實推進政府協商,四要進一步完善政協協商,五要認真做好人民團體協商,六要穩(wěn)步推進基層協商;所謂“1”,就是在上述已有基礎的六大協商制度外,還要探索開展社會組織協商。這七大協商制度,在《意見》中被稱為七大“協商渠道”。所謂“協商渠道”,就是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多種多樣的民主通道,享受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參與民主協商。由于這七大協商渠道,發(fā)育程度還各不一樣,《意見》提出在工作部署上要分三種情況加以推進。這就是:一要繼續(xù)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二要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三要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我們都知道,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歸根結底,就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形成一整套規(guī)范化、程序化的協商民主制度,構建程序合理、環(huán)節(jié)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令人高興的是,這次《意見》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構想變成了一個經過努力可以實現的工程實施圖。
只要我們在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積極建構這樣一個縱向銜接、橫向聯動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并把它同逐步完善、不斷發(fā)展的選舉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進,更好地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地統(tǒng)一起來,就一定能夠建設一個給人民群眾真正帶來實惠而不是帶來社會動蕩的社會主義民主,為人類政治文明作出我們中國人的新貢獻。
在改革創(chuàng)新中進一步發(fā)揮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機構作用
《意見》在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同時,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發(fā)表的重要講話精神,對于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地位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這就是明確了人民政協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是一個“專門協商機構”。在協商民主的七大協商渠道中,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擔負著“專門協商機構”的重任,這一定性充分顯示了黨中央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高度重視和期待。
與此同時,《意見》對于怎么完善和發(fā)展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對于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主要內容、協商形式、與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以及人民政協自身的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新要求。關于協商的主要內容,明確了人民政協要就四大問題進行民主協商,這就是:(1)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2)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3)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4)有關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關于協商形式,最突出的,是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提出了要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關于與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特別是提出要規(guī)范協商議題提出機制,規(guī)范年度協商計劃的制定,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等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新要求。關于人民政協自身的制度建設,提出在條件成熟時對政協界別適當進行調整,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等等,回應了政協委員多年來的建議和訴求。《意見》關于充分發(fā)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政協協商的要求和規(guī)定,體現了改革創(chuàng)新的精神。
加強和完善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關鍵。加強和完善黨對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一是指在各個領域各個層次推進協商民主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二是指各級黨委在協商民主中要充分發(fā)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握正確方向,形成強大合力,確保協商民主有序高效開展。
加強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需要學習協商民主。我們黨在協商民主的實踐中盡管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我們對協商民主的研究還只是最近這十多年的事情,從總體上說,協商民主還是一個新事物,因此,對于各級黨委及其領導同志來說,在加強對協商民主領導的同時,有一個學習協商民主的任務。需要學習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形成和發(fā)展的歷史,學習協商民主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則,學習協商民主的協商渠道和協商程序,學習各地創(chuàng)造的協商民主新鮮經驗。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實踐,在實踐與學習的互動中不斷推進中國協商民主的發(fā)展。
加強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要掌握協商民主的基本原則和協商程序。《意見》對于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渠道程序,做了深刻的闡述和明確的規(guī)定。強調加強協商民主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貫徹民主集中制,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為此,就要堅持五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二是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wěn)妥,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guī)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三是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四是堅持廣泛參與、多元多層,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五是堅持求同存異、理性包容,切實提高協商質量和效率。為掌握好這些基本原則,還要鼓勵創(chuàng)新,營造良好的民主氛圍,制定并執(zhí)行好科學合理、規(guī)范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協商程序,確保協商取得高質量的成效。
加強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還要建立健全協商民主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從黨委來說,要把協商民主建設納入總體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日程,對各類協商民主活動進行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部署;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各自章程開展協商,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協商活動;同時還要加強對協商民主建設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從人大、政府、政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來說,要積極爭取黨委領導,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和方式。總之,各級黨委要在高度重視協商民主建設的同時,建立黨委統(tǒng)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綜上所述,我們要在深化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學習、改善和加強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并把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更好地結合起來,把民主與法治更好地結合起來,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創(chuàng)造新的輝煌。
(作者系中央黨校原副校長,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副會長)
編輯:曾珂
關鍵詞:協商民主 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 政治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