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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犧牲消防員遺屬僅獲2萬撫恤金”系誤讀
1月5日,哈爾濱數百名市民自發前往道外區景陽公園,用鮮花和蠟燭悼念在哈爾濱“1.2”火災中逝去的消防戰士。中新社發 魏來 攝
網友:網上說哈爾濱火災中犧牲的5名消防員烈士撫恤金僅為2萬元,數額太少。事實果真如此嗎?烈士撫恤金到底有多少?
記者:本報記者采訪了公安部、民政部,進行核實和調查。其實,這2萬元僅是榮譽獎勵,而非真正的撫恤金。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2014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還沒有公布,但按照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標準,烈士遺屬就可獲得約80萬元的烈士褒揚金。
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同時,根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死亡,還會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中,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記、追認功勛)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5%;(二)獲得中央政法機關及省級黨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二條還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記者查閱了《工傷保險條例》,其第三十九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烈士遺屬還可能會獲取定期撫恤金、生活困難補助費。《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對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因公犧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遺屬,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政法機關按照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編輯:羅韋
關鍵詞:烈士 遺屬 撫恤金 哈爾濱犧牲消防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