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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誘奸“情人”的12歲女兒 致其懷孕產子
“被告人洪某因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近日,浙江麗水縉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強奸案。
宣判完畢,法官問道:“被告人洪某,你是否上訴?”被告席上的洪某,沉默良久,搖了搖頭。隨后,他被帶離法庭。
在離席時,洪某深深地往聽眾席上看了一眼,仿佛在尋找著什么。
“情人”將魔爪伸向12歲少女
2014年1月的一天,家住縉云縣舒洪鎮的12歲少女小欣突感肚子疼痛難忍,于是前往醫院求醫。
在等待B超檢查時,小欣提出要上廁所。而在醫院的廁所內,小欣產下一嬰兒。
這對于自認為平日里把女兒保護得很好的鄭某來說,無異于晴天霹靂。
而更讓鄭某崩潰的是,再三追問下,小欣終于透露了這名嬰兒的生父,就是與鄭某相好了近10年的“情人”洪某。
鄭某怎么也沒想到,可以說是看著小欣長大的洪某,會將魔爪伸向自己的女兒。
隨后,鄭某帶著小欣向警方報案,而洪某已潛逃不知所蹤。
趁家中沒人,強迫少女發生關系
7月14日,縉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經過摸排,將洪某抓獲歸案。
洪某是縉云縣舒洪鎮人,今年47歲,從事汽車運輸行業。
經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洪某趁鄭某外出工作,看到家中沒有其他人,強迫小欣與其發生了性行為。
此后,在3月至6月之間,洪某又多次強迫小欣發生性關系。而因為年少害怕,小欣不敢將此事告訴母親。
經鑒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親及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鑒定結果支持洪某是小欣所生嬰兒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及性質,決定對其從重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縉宣 今日早報記者 王晨輝 )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誘奸 情人女兒 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