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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4件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7日 11:08  |  來源:中國新聞網 分享到: 

中新網12月16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2月16日發布4件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打擊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的力度,特別注重對非法捕撈、運輸、售賣各個環節進行全鏈條打擊,強化全面保護。案例一,吳某、黃某京等人大規模捕撈螃蟹并運輸至各地銷售,情節嚴重,陳某惜明知螃蟹為非法捕撈犯罪所得仍進行收購、出售牟利,分別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例二,張某喜明知用于捕魚的電瓶經過升壓后足以致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致同伙婁某祥觸電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數罪并罰,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作用,將有力震懾類似情況的發生。

二是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民法院立足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例三,王某雙非法捕撈的涉案水產品價值較低,且已被偵查機關依法倒回海域,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三是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實現懲治犯罪和修復生態相統一。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時,積極引導行為人實現從“破壞者”到“修復者”的轉變,促進生態環境有效恢復。案例四,張某星等人團伙化、鏈條化作案,非法捕撈次數多、數量大,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人民法院對涉案被告人均判處刑罰,同時判令張某星等人支付水產品資源損失以及生態修復費用,修復了被破壞的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恢復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態環境保護的價值追求。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典型案例

目錄

一、 吳某、黃某京、黃某曉非法捕撈水產品、陳某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二、 張某喜非法捕撈水產品致人死亡案

三、 王某雙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四、 張某星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 吳某、黃某京、黃某曉非法捕撈水產品、陳某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漁期期間,被告人吳某、黃某京、黃某曉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莊某某(另案處理)、柯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漁船接駁非法捕撈的螃蟹運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使用快艇將非法捕撈的螃蟹運至海鮮市場碼頭,并經陸路運輸至福州、深圳等地銷售牟利。其中,2021年7月30日至8月2日,該團伙將價值45萬元非法捕撈的螃蟹運至深圳市某海鮮市場出售給被告人陳某惜。陳某惜明知向其出售的螃蟹為非法捕撈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并出售牟利。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黃某京自愿各自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資金50000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黃某京、黃某曉伙同他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陳某惜明知水產品是非法捕撈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黃某京、黃某曉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惜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刑事手段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對非法捕撈和運輸水產品、明知是非法捕撈所獲仍收購的行為人均判處相應刑罰,做到不疏漏、不放過“捕撈、運輸、售賣”每個關鍵環節的犯罪行為。同時,人民法院統籌把握非法捕撈水產品上下游犯罪的定罪量刑,在遵循下游犯罪量刑一般不高于上游犯罪的前提下,結合下游犯罪被告人參與犯罪的時間、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準確量刑,實現罰當其罪和量刑均衡的有機統一。

二、 張某喜非法捕撈水產品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張某喜伙同楊某勇、婁某祥到某河流上游用電魚機捕魚。在電魚過程中,婁某祥因滑倒不慎抓住張某喜所持帶電網兜導致觸電死亡。經檢測,張某喜電魚工具中的電瓶電壓為12V、容量120AH,經升壓器升壓后,輸出功率為480000W、輸出電壓為624V,遠遠超出人體能夠承受的安全電流上限。

【裁判結果】

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喜在禁漁區、禁漁期,采取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張某喜明知用于捕魚的電瓶經過升壓后,遠超安全電壓,足以致人死亡,在捕魚過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因疏忽大意致婁某祥觸電身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結合張某喜認罪認罰情況,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采用高壓電魚的方法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并致人傷亡的典型案例。高壓電魚作為一種極具破壞性的捕魚方法,不僅嚴重危害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同時也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依法應予嚴厲打擊。本案中,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被告人數罪并罰,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作用。今后,人民法院對于使用“電毒炸”等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將繼續堅持高壓嚴管態度,切實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三、 王某雙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雙明知某海域為禁漁區且涉案時間系禁漁期的情況下,使用單船有翼單囊拖網非法捕撈水產品。經偵查機關勘驗,被告人王某雙非法捕撈羊舌魚4.9公斤、蝦爬子0.8公斤、海兔3.75公斤。經價格認證機構認定,上述水產品價值人民幣453元。經有關部門評定,單船有翼單囊拖網漁具在案涉海域屬于禁用漁具,全年禁止使用。被告人王某雙當場被偵查機關抓獲到案,如實供述,涉案海產品已被偵查機關依法倒回涉案海域。

【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雙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行為具有違法性,但漁獲物價值僅為453元,且非法捕撈的時間較短,相關漁獲物均已被倒回涉案海域,現無被告人的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具體損害情況的證據,應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對于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作出的撤回起訴決定書,該院認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遂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同時通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將本案移送至行政機關,對王某雙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時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實施了非法捕撈行為,但漁獲物數量少、價值小、案發后已被全部放歸,且尚無被告人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具體損害情況的證據,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人民法院全面考慮案件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有效懲治違法犯罪,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 張某星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8月8日,被告人張某星等人分別準備好船、漁具、增氧機等捕撈設備,通過使用禁捕工具“地籠”進行非法捕撈45次,捕撈漁獲物價值共計416180元。此外,被告人張某星等人提前與收購人涂某平(另案處理)、章某輝(另案處理)、李某川、徐某忠、張某國、段某斌、戴某宇等人確定漁獲物每次上岸的時間、地點,在上岸地點即捕即售。

【裁判結果】

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星等十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張某星等十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結合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同時判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責任范圍內連帶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及生態修復費2823136.3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發表賠禮道歉聲明。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案人數眾多、分工明確等特點的非法捕撈水產品典型案例。當前,部分犯罪分子為減少交易環節、規避日趨嚴厲的打擊,有從鏈條式、多環節犯罪向團伙化犯罪轉變的趨勢,對漁業資源的破壞程度也更加嚴重,生態修復的任務也更加艱巨。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及生態修復費用,并將收取的資源損害及生態修復費通過增殖放流等形式用于恢復被破壞的水生生物資源,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恢復性司法理念助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價值追求。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