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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數據要素更好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
近日,國家網信辦出臺《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新形勢下保障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促進和規范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的現實需要,對現有的數據跨境標準、程序等作了優化完善。《規定》既是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外資企業在中國持續深耕發展的有力舉措,也是統籌推進深層次改革和高水平開放,持續打造更具競爭力的數字經濟的重要制度創新。《規定》的出臺更好順應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趨勢、更加適應我國更高水平安全需要,必將更好釋放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資源潛能、經濟社會價值。
有效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拓展數字貿易,認真解決數據跨境流動等問題,并強調要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制定實施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等部門規章,不斷健全數據跨境治理規則庫。
在上述規定實施過程中,圍繞數據跨境活動的具體實施條件,尤其是如何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數據出境三大路徑,各行各業數據處理者仍有一定疑問。《規定》針對數據出境具有較強必要性、不涉及重要數據、僅涉及少量個人信息等場景中的數據處理者,明確了不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具體情形,在重點監管較高風險情形、確保數據有序跨境流動的同時,降低了低風險場景下數據處理者的合規成本,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規制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架構。《規定》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數據跨境面臨的難點、痛點問題,有效回應了社會關切,有利于促進數據跨境合規主體積極依法合規、提升數據跨境效率。
有利于數據要素更好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
作為新型生產要素,便捷的數據流動、高質量的數據供給,是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動力。新質生產力突破了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必須多措并舉,不斷釋放其活力。
《規定》采用列舉方式對無需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或者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的出境場景進行了規定。《規定》明確,若符合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跨境人力資源管理、境外個人信息入境再出境等情形,則相關主體無需就相關數據出境活動進行前置審批。此種設計有效鼓勵了國內外企業及組織依法開展跨境業務及進行跨境雙邊、多邊合作,積極回應了國內外各方市場主體對中國企業出海及外國企業在華投資經營的需求與期待,有力打通了數據流通因合規要求受阻等束縛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堵點卡點,有利于增強對國內外數據要素資源的吸引力,有利于高質量數據資源等優質生產要素的順暢流動和高效配置。
有利于擴大數字經濟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互利共贏”,要“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近年來,一些國家將“數據跨境流動”與“保護國家安全”捆綁設置議題,既在全球范圍內利用跨國企業廣泛集中他國數據,又以種種借口阻撓正當、合法的數據跨境流動,意圖構建以其為優先的國際數據流動秩序。面對此類破壞國際經貿秩序的行為,我國強調不斷深化和擴大對外開放,推動數據跨境雙向有序流通。
《規定》針對新技術環境下數據跨境流動的場景特殊性、合規特殊性和監管執法特殊性,創新自由貿易試驗區牽頭制定并實施的數據跨境負面清單機制,明確豁免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負面清單外數據出境的事前評估認證義務。這一舉措是數字經濟新階段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創新,為高標準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打造高能級數字經濟對外開放合作平臺、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提供制度型開放基礎,也為全球數據流動治理探索、積累提供中國經驗。
(作者:周輝,為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文章摘編自“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編輯: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