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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報告聚焦多起典型案例,凸顯司法保障和增進民生福祉——

辦好群眾身邊案 權利保障有力度

2024年03月19日 11:06  |  作者:魏哲哲 姚雪青 賀林平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分享到: 

孤寡老人遺產如何管理,學生校內人身安全如何保障,企業發展困境如何破解……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及的多起典型案例,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近日,記者探訪這些案例的審理法院,關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官考量,呈現以公正司法保障和增進民生福祉的具體實踐。

孤寡老人遺產管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參與

孤寡老人遺產無人管理,應該如何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在司法實踐中,哪些人可劃入“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的一起案例,對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進行闡釋,向社會傳遞了司法裁判褒獎孝道善舉,弘揚敬老愛老助老中華傳統美德的鮮明導向。

楊某生前住在江蘇省太倉市,是一名聽障老人,無配偶、無子女,其父母與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由于晚年生活無法自理,楊某朋友的后代顧氏三兄弟日常盡心照料。在其生病住院期間,三兄弟輪流探望、陪護,并負責處理他在住院期間的護工費、伙食費、醫療費等事宜。楊某病故后,顧氏三兄弟為其操辦喪葬事宜。因楊某去世后遺產無人管理,顧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請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顧氏三兄弟與楊某沒有血緣關系,沒有贍養的法定義務,也不存在繼承關系,但多年來對楊某的飲食起居、醫療極盡照料,并給予其精神上的慰藉,使其得以安享晚年。因此認定顧氏三兄弟已對楊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情形,遺產的管理與顧氏三兄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法院據此依法判決,指定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判決生效后,太倉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對楊某的遺產進行清理,并將楊某的房屋和存款均分給顧氏三兄弟。

承辦該案的太倉市法院民一庭庭長王坤介紹,民法典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賦予“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權利。本案裁判認定“雖無法定扶養義務但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人”可作為“利害關系人”,豐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利害關系人”的內涵。

“本案結合遺產酌給制度,正確適用遺產管理人產生規則,準確認定顧氏三兄弟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為解決孤寡老人遺產無人管理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徑,彰顯出法治在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上的基石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于飛說。

“該案的裁判結果對于弘揚中華民族守望相助、扶殘救濟的傳統美德具有積極意義,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具體體現。”全國人大代表、太倉萬方國際碼頭有限公司營運操作部門機班副大班長褚鋒說。

學校依規組織體育活動等,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宜苛責

江蘇省揚州市某小學學生陳某一天中午回家后,因腳疼被家長帶至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左足踝損傷、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左骰骨骨折、左脛骨遠端骨折,進行石膏固定后又經過兩次復查才康復。陳某家長起訴要求學校賠付醫療費、交通費以及后續鑒定的護理費、營養費等。

學校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上午體育老師帶領全班學生到操場上體育課,課程內容為將體操墊折疊后由學生進行跳躍練習。學生們進行熱身運動后,老師講解了動作要領并進行示范,再由學生分組進行練習,未見陳某摔倒。學校認為,陳某受傷是意外事件,學校正常授課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意外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體育教學過程中受傷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副庭長祁若冰介紹,體育課本身自帶受傷的風險,受傷往往無法完全避免。本案中,陳某事發時已年滿10歲,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宜對學校苛以過重的責任,否則容易造成學校采取縮減體育活動時間等方式來避險,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

在廣東省廣州市,某中學初一年級午休時分,學生思思(化名)從自己的座位起身與前座同學交流,同班同學小杰(化名)路過時將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思思并未察覺,坐下摔倒后,后腦勺碰到凳子,倒地不起。思思經多次就診治療,先后被診斷出顱腦外傷、視物模糊、雙目視神經挫傷。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思思治療過程中的診斷、醫囑、病歷可證明,其損害源自小杰拉椅子的行為;事發時小杰12周歲,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已有一定的規則意識和認知判斷能力,明知行為可能給他人帶來傷害卻仍然為之,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從本案調查的事實來看,事發前,兩人所在的學校通過制定相應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規則細則、做好入學紀律教育、在教室張貼行為準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等,已盡到紀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職責;事發后,學校老師第一時間送思思就醫并通知家長到校處理,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耿卓看來,在案件辦理時,法院的判決對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做了正確認定,從而厘清了學校與監護人的責任邊界,有利于督促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監護人重視家庭教育。

司法助力瀕臨破產企業走出困境,最大限度減少債權人損失,實現多贏

湖州永升印染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升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紡織印染企業。近年來,該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大額債務,多起案件經法院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也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永升公司因此消極應對,債權人向南潯區人民法院申請永升公司破產清算。

經過調查,法官發現,永升公司名下無任何固定資產,破產清算下可預估的債權清償率極低。但永升公司有政府發放的排污許可證,該證申請難且稀缺,多年來該公司也積累了很多優質客戶資源,仍有運營的價值。之后,南潯區法院裁定確認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并終結破產程序。

“如果能通過合規整改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提升環保設備技術水平,推動企業綠色轉型,或許可以打動債權人,將破產清算轉入和解程序,徹底清理公司的債務。”在承辦法官及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股東們決定接受合規整改的建議。

南潯區法院會同環保部門推動企業合規整改、更新環保設備、全面復工復產,促成了永升公司由破產清算轉入破產和解程序。永升公司去年四季度產值同比增長85.7%,基本清償債務,債權人合法權益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如果法院對企業直接進行破產清算,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也解決不了破產企業的困境。”南潯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沈佩明說,“合規整改+和解償債”模式不僅激勵永升公司積極償債,最大限度減少債權人損失,也讓企業走出困境,實現多贏。

(鄭金碩參與采寫)

《 人民日報 》( 2024年03月19日 11 版)

編輯: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