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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人民民主視域中的專門協商機構建設

2024年01月15日 07:38 | 作者:?張賢明 | 來源:人民政協網 分享到: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全面發展協商民主要“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人民政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結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借鑒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的產物,是植根于中國歷史、內生演化而來的中國特色制度安排。新時代以來人民政協被賦予“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等性質定位。這些論斷明確了人民政協在全過程人民民主和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人民政協制度在新時代的創新發展。一方面,加強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建設要遵循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原則、在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邏輯與框架中展開。另一方面,加強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建設能夠更加充分地發揮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優勢、進一步激發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民主底蘊和治理效能。這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 加強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制度平臺建設,全面提升協商質量

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解決問題的民主具有深刻的治理意蘊,而協商質量則關系到民主質量和治理效能。協商民主作為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需要廣泛嵌入國家治理的各個層級與領域當中,人民政協就應該在國家治理中提供協商的平臺載體,保障協商的問題導向、過程導向、結果導向。“協商”和“搭臺”是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重要職責,“搭臺”旨在為協商提供平臺載體,保障國家治理推進到哪里,協商就運轉在哪里,平臺就建設在哪里,實現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協商”則旨在以合理的程序、規范的標準保障協商的質量,將法治原則、責任價值、公共精神貫穿于協商始終,使協商能夠真正凝聚共識、凝聚真正共識,保障協商成果落地。“協商”和“搭臺”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具有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特征,可以有效涵蓋國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擴大各界群眾的有序參與、聯結政策過程的不同環節,推動實現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有機統一。

二、 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專業優勢,整體提升協商民主質量

在某種意義上,協商不僅是原則和價值,也是程序和技術。人民政協之所以被稱為“專門協商機構”,就在于其無論是原則價值還是程序技術,都具有專業優勢,有助于整體性提升協商民主的質量,實現協商民主體系整體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良好效果。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個“體系”,由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基層協商、人民團體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共同構成。制度體系中各個要素的協同建設是整體強化制度體系效能的關鍵。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人民政協要更好發揮專業性強、協商基礎好的優勢,加強同其他協商渠道的有機銜接,協同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三、 注重政協協商同基層協商的協同配合,更好服務基層治理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廣泛性體現在民主實踐的廣泛性,只有社會中的每個細胞都有民主實踐的存在,才能為創造真實、廣泛、管用的民主提供堅實基礎和基本前提。全過程人民民主邏輯中的協商民主不應該局限于政治生活領域,否則就可能因其實踐領域的片面性而影響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質量與效能。因此,人民政協協商民主不僅要在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也應體現在社會生活之中,發揮協商民主的社會功能,使其成為夯實和諧社會關系的手段。特別是市縣基層政協,在履職中要更多地加強同基層協商的協同聯動,支持政協委員有序參與基層協商,促進政協協商有效服務基層治理。

四、 推動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更好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優勢

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因此,全過程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充分發揮兩種民主形式的各自優勢,實現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合理互嵌、有機結合。一方面,在協商民主中引入選舉民主,通過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有機整合防止議而不決、提升協商民主的效率;另一方面,將協商民主引入選舉民主,在“有事好商量”和“最大公約數”中廣泛凝聚共識,發揮協商民主的凝聚共識作用而消弭選舉民主可能帶來的對抗性,可以防止由單純選舉民主可能引發的社會撕裂。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有著不同的適用場景,也有不同的功能和目標,發揮兩者優勢的著眼點在于“管用”。對于中國式現代化而言,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合理互嵌、有機結合可以有效揚長避短、因勢利導,讓兩種民主形式在全過程人民民主中體現真實且管用的價值。

(作者張賢明,系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理事,吉林大學行政學院院長、教授)


編輯: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