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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位誰做主?
人民政協網12月6日電 近日,福建福州一業主林某凱私家車位被陳某根長時間占用,聯系車主后,車主稱感冒了不來挪車,林某凱一氣之下,直接叫來叉車將占位轎車扔進河里,并稱“這破車我也賠得起”。據當地警方通報稱,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也已到案。此事在網上引發了熱議。
停車難是城市病,也是“老大難”。占車位的現象讓有車位的業主屢屢陷入“有位不能停”的窘境。從網友評論看,網友們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私有車位是私產,跟房屋性質一樣,為何對待強占車位之人與擅闖或強占個人房屋之人的懲罰措施有別?二是車位被占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普遍,占車位的人為什么基本沒受到什么處罰?認為這是占車位屢禁不止的根源所在。比如該事件中,警方是否也應對陳某根采取相應措施,提高他的違法成本?三是希望法律人士給出建議,當車位被占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法律專業人士,請他們分析該事件中陳某根、林某凱、龔某強應當分別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權利人維護自身財產權利的同時,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權
民法典第267條明確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說,事件中的車位、占位轎車均是私人合法財產,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無論是轎車車主侵占他人車位的行為還是車位業主、叉車車主破壞占位轎車的行為,都屬于侵犯私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施杰表示,陳某根搶占他人車位、拒絕挪車,侵犯了林某凱對車位的使用權、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他應當承擔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林某凱作為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要求轎車車主陳某根停止占用車位。而林某凱叫來叉車將占位轎車扔進河道的行為屬于保護權利的方式失當,除涉及民事賠償外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施杰稱,鑒于占位轎車的價值、毀損情況還待核實與評估,是否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并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查實認定。而龔某強協助林某凱將車扔進河道,視具體情況可能會和林某凱一起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車位業主的做法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從維權者已然演變為加害者,不僅實現不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還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施杰提醒道:“遇到問題,千萬別盲目泄憤,否則權利人也會變成侵權人,得不償失!”
租的車位和買的車位權利上有什么區別嗎?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山東國曜琴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亞平說,“無論是買來的還是租來的車位,車位業主都享有合法權利,都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如果車位被別人占用,就構成對物權的侵害、妨害,車位業主完全可以要求占位車主立即把車位騰出來,排除妨害;如果造成損失,比如因此造成不得不到別處停車而產生的停車費,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王亞平同時表示,車位業主在維護自身財產所有權的過程中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如該事件中,林某凱擅自對陳某根的財物進行處置,從民事的角度,對陳某根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侵權;從刑事的角度,可能也會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當然,此事件中,陳某根有過錯在先,可以據此減輕對林某凱的處罰。
關于叉車車主,王亞平稱,如果龔某強明知該車輛不是林某凱的車,仍協助他將車扔到河里,在事件中起到輔助作用,屬于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幫助犯。
被占用車位不屬于“情況緊迫”情形,不能通過自力救濟來免責
生活中,車位被占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少網友評論說都有過車位被占的經歷。那么,強占車位與擅闖房屋的違法之舉有何區別呢?
“車位確實是個人的財產權,但權利也不得濫用。”王亞平說,就車位的權利來說,它不符合自力救濟的條件。具體說來,根據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這條規定看,自力救濟的前提是“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處理被占用的車位顯然不屬于“情況緊迫”這一情形,因而不能通過自力救濟條款來免責。“
車位業主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采取合理的救濟手段進行維權,切忌以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施杰說,雙方可以先自力救濟,包括自行協商解決或請求物業公司介入并采取措施。當自力救濟無法有效解決時,可求助警方,通過調解或使用國家公權力去依法挪置占位車輛;仍不能解決的,可考慮司法救濟途徑,即通過訴訟要求占位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若遇到侵害人拒絕挪車,協商不成的,可選擇報警處理或留下證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向侵害人主張停止占用、賠償損失等。
王亞平稱,遇到車位被占,還可以撥打“114”或“122”求助。撥打“114”,報對方車牌號,讓接線員幫忙聯系;“122”則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專門受理群眾交通事故的報警電話,私人車位被占用,也屬于其負責范圍,報對方車牌號,接警人員可以通過后臺查到車主相關信息,再打電話或短信通知車主移車。如果以上方式仍無法解決,可叫拖車把車輛移動到合適的位置,相關費用可向占位車主主張,這是合法正常的維權方式。
治理車位被占最終考驗的是地方的社會治理能力
為減少車位被惡意搶占現象的發生,可考慮從源頭解決。施杰表示,比如要求物業公司加強對其物業區域內的車位管理,包括:對外來車輛進行登記,以便及時聯系到車主;定期巡查或通過監控觀察車輛停放情況,及時整治占用行為;視具體情況安排備用車位;做好拍照錄像等證據留存工作等。
有網友建議,國家是否可以出臺相關法規,以徹底整治這一“城市病”。對于這一想法,王亞平說,目前來看可能性比較小。因為,隨意侵占他人車位的行為是可以從法規制度中找到維權方式和處理方法的。此外,我們還可以從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自身素質的角度,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讓大家不僅知法、懂法,還要守法、用法。讓每個人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才能減少占車位這類事件的發生。
占車位多跟“停車難”相關,面對這一難題,理應正視而非漠視。“預防、化解此類矛盾糾紛,靠的是多方合力。既考驗物業的服務質量,也考驗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藝術。不過,歸根結底,考驗的是一個地方的社會治理能力。”王亞平最后說。
編輯: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