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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題發言
仲裁是世界通行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現行仲裁法頒布20多年來,我國仲裁事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仲裁已成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日益走近世界舞臺中央、國內各類糾紛日益增長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釋放仲裁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如何將中國建設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目的地或國際商事仲裁首選地,對我國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驗。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仲裁事業發展,要求“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務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中辦、國辦也就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專門下發文件。仲裁法的修訂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準確把握仲裁規律特點,立足中國實際、適應仲裁發展趨勢,促進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和國際仲裁中心建設。
一是全面準確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既不能因實際存在的一些問題而懷疑、削弱仲裁的自治性,也不能無視意思自治的相對性,模糊自治利益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界限。對一些特殊類型糾紛需要作出特別規定,以完整、準確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二是克服仲裁司法化的慣性思維。仲裁法的修訂要充分體現仲裁特色、突出仲裁優勢,合理界定仲裁與司法的關系,明確司法對仲裁進行監督的范圍限于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意思自治原則的情形。司法監督要充分尊重仲裁保密性原則。合理體現仲裁有別于司法的程序自主特性,恰當賦予仲裁庭有關程序性事項的裁量權。
三是堅持守正與創新的統一。現行仲裁法有許多具有中國特色又行之有效的制度,這些制度不要輕易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是使之更完善、更有效。同時,借鑒國際仲裁通行規則中符合仲裁發展趨勢的好做法,進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還需要主動適應數字經濟發展新需求,把我國開展互聯網仲裁的實踐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規定互聯網仲裁的基本制度和程序。
四是厘清法律規定與仲裁規則的界限。準確把握仲裁法的基礎性法律定位,修法重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四梁八柱”,明確仲裁的性質定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礎程序,為中國特色仲裁制度明確方向、確立“上線”、劃定“底線”。對仲裁機構的運行管理、仲裁程序的適用等規定應該保有一定彈性。
調研中大家提出的建議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適度擴大受案范圍,將更多專業領域的具有可仲裁性部分納入仲裁范圍,并根據不同爭議的特點加以類型化,設置有區別的基本仲裁程序。二是明確仲裁機構的性質功能,細化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的具體類型,規范仲裁機構職能,理順仲裁機構與仲裁庭、仲裁員的關系,完善仲裁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制。三是在提高仲裁員能力素質方面的制度上下大功夫,明確規定仲裁員在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方面的資格條件,明確不得擔任仲裁員的情形,對仲裁員資格條件的規定同時要有一定彈性。建立仲裁員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仲裁協會、仲裁機構對仲裁員的紀律監督,加強仲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仲裁員國內外培訓和實習工作機制。四是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進一步充實、細化征求意見稿中對臨時仲裁、仲裁地標準等制度的有關規定。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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