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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發展要適應趨勢需求
5月30日,全國政協召開“仲裁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仲裁員的專業能力與職業道德,一直是仲裁制度的關鍵。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當中增加了“臨時仲裁制度”。
臨時仲裁,服務于某一特定商事糾紛,在仲裁員選擇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且當事人可自主選擇或制定仲裁程序、仲裁規則。它的生命力在于意思自治,具有高效、靈活、便捷的特點。
我國1994年首次制定仲裁法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充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不足。為了更大程度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我國選擇了建立規章制度健全,仲裁員培訓與考核更嚴格,并設有內部復核與監督部門的仲裁機構。如今隨著跨國貿易的日益頻繁,增加臨時仲裁制度已成為趨勢。
不同于機構仲裁,臨時仲裁不設確定的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可選范圍更廣。這就意味著,仲裁員的專業能力與職業道德,決定著臨時仲裁的質量。
“我是工程建設領域的仲裁員。”據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部教授張水波介紹,很多工程項目建設長達數年,涉及交易方眾多,合同復雜交叉。“有些仲裁員對合同解讀、事實認定的水平不夠,甚至被代理律師誤導,導致裁決不公。”
對此,張水波建議,仲裁員任職資格要增加“有一定的從事相關領域的實踐經驗”,不僅要熟知建筑法、招投標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還要了解工程定價與支付機制、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各方風險分擔機制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同時,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性,如果僅靠仲裁員的職業道德,很難確保仲裁的公正性。
“應當強化仲裁員披露的義務。”在全國政協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劉慕仁看來,仲裁法的征求意見稿雖然規定了“仲裁員知悉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的,應當書面披露”,但缺乏法律剛性約束,應當強化對仲裁披露義務的規定,明確必須披露的內容,比如仲裁員先后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單位、顧問單位及擔任獨立董事的單位等信息。
“還應加快建立仲裁協會,在全行業建立黑名單和信用懲戒制度,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劉慕仁建議加強行業監督勢在必行。張水波也提出,要配合仲裁法的修訂,制定一套比較統一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范。
正如與會委員所說,仲裁在我國發展有著深厚的文化土壤,根植于中國人血脈的“和合”基因造就了非訟文化,不興訟而愿民間公斷的傳統與仲裁雙方和議、專家裁判、一裁終局、自愿執行等要素不謀而合,在此基礎上,借著此次仲裁法修訂的“東風”,加強仲裁員能力建設,完善行業規范,必將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本報見習記者 張園)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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