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9日電 (記者 高峰)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于2002年出臺,在2014年進行了部分調整。“20年來,政府采購法實施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效有目共睹,毋庸置疑。”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協副監事長、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主任遲日大認為,通過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我國政府采購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顯著提高,政府采購的乘數效應和帶動效應進一步凸顯,市場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積極性和獲得感不斷提升。
“與此同時,我們清醒地看到,經過20年的發展,我國的政府采購規模和客觀環境均發生較大變化,有必要適時對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作出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從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積極建言獻策不難看出,社會各界對于政府采購法的修改完善具有較高期待。”遲日大建議,加快政府采購法修訂進程,適時將政府采購法修改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政府采購法作為一項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市場主體有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法律,在其修改過程中遵循審慎原則是非常必要的。”
“縱觀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律規范,綠色采購制度仍不健全,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適用規則。”遲日大建議,在政府采購法修改過程中,細化綠色采購原則,創設具體的綠色采購制度。
“此外,與我國的政府采購規模相比,當前政府采購法中關于中小企業扶持的相關配套政策仍然存在數量較少、法律位階較低、規定相對粗淺等特點。同時,在政府采購法修改過程中,應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遲日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