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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保障平臺從業者權益?
李穎委員建議制定《新就業形態保護法》人民政協網天津3月1日電(記者張原 李寧馨)平臺經濟作為數字經濟時代下的重要產物,依托互聯網創造了新的資源配置方式,產生了大量依賴平臺就業的勞動者,這一群體成為“保就業”的重要內容。如何更好保障平臺從業者權益是全國政協委員、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穎關注的問題。
李穎告訴記者,在平臺經濟條件下,就業形態發生深刻變化,導致從業者身份性質也發生改變。一方面,平臺從業者接受平臺任務分配,按照平臺的管理要求工作,有一定勞動者的特征,但由于從業者流動性強,隨機性大,可能同時服務于多個平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繳納保險,無法等同于傳統勞動者,導致勞動保障有明顯缺失。另一方面,在平臺經濟上勞動的從業者,借助自身的體力或技能進行服務或產品輸出,有較強的自主性,收入呈現小額、零星和不固定性等特征且需要自負盈虧,體現了經營者的特征,但由于我國主要通過工商登記賦予個體經營者商事主體和營業資格,從業者不可能進行工商登記,商事主體身份仍待進一步明確。
李穎委員分析到,從我國過去五年涉及平臺從業者與平臺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相關司法案例看,認定平臺企業與從業者之間成立雇傭、勞務和用工關系的案例占比不到20%。整體來看,對于平臺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相對缺失。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聯合頒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已對平臺從業者勞動權益保護給予關注,但仍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設計,制定具體措施?!痹诶罘f看來,以平臺從業者為主要適用對象,融合勞動者和商事主體特征,有必要制定《新就業形態保護法》,以創新的方式設定專門的法律身份,以支持平臺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為此,李穎委員在提交的提案中建議,要比照傳統勞動關系給予平臺從業者相應的勞動權益保護。對于以“無主雇傭”形式采取靈活就業的平臺從業者,參照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采用每項權益單獨列舉的方式,建立兜底性合法權益保護機制,突出重點,約定平臺從業者適用勞動者的基礎性權利、核心權利,如職業安全健康權、勞動報酬權、休息權等與生存關系最為緊密的權利,并與已在規劃立法中,作為全民勞動者基礎標準的《勞動基準法》相銜接,與個體戶形成區別。
她認為,基于個體經營活動特征,要給予平臺從業者商事身份。對平臺從業者商事主體認定和登記條件等方面適當給予政策規范及政策支持。對于從事依法無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活動的平臺從業者,通過建立平臺經濟從業者個體生產經營活動特征,有效判定平臺從業者的個體生產經營行為,在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符合商事主體的資格的條件下,將商事主體登記要求調整為備案制,并賦予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特征獨立的認定權力。
“建議建立新就業形態糾紛聯合處理機制。”李穎提出,新就業形態下產生的糾紛通常呈現出新特點,平臺從業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難以得到快速有效的保障。應充分利用平臺具有數據記錄、處理優勢的便利條件,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管”,推動監管機構與新就業平臺企業數據聯通,做到在線證據保全、在線識別、源頭追溯,實現以網管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做好風險預判和前置處置。監管部門與平臺企業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及時掌握平臺企業需求,通過政企聯動給予權威的監督和指導,有效維護從業者合法權益。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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