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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中新網9月24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梳理排查存量項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產運行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建立項目清單,對在運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逐一梳理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每周實時動態更新。對大數據產業園、高技術園區內是否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全面排查,精準區分數據中心與虛擬貨幣“礦場”,保證本地虛擬貨幣“挖礦”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項目。在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前期工作各個環節中加大排查力度,對正在建設或準備建設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建立清單,逐一梳理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計劃投產時間等基礎信息。在節能審查、用電報裝申請等環節加大甄別力度,保證梳理排查數據真實全面。
加強異常用電監測分析。進一步開展并網發電數據、異常用電數據分析,運用技術手段監測監控,加強數據中心用電大戶現場檢查。加大對除來水、調度等系統原因以外的并網電廠降負荷數據監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網電廠拉專線直供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對發現的非法供電行為,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通知強調,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強化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能耗雙控約束。將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能耗雙控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責任,對發現并查實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地區,在能耗雙控考核中,按新增項目能耗量加倍計算能源消費量。
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強化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監管調查,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等產業界限,引導相關企業發展資源消耗低、附加價值高的高技術產業,嚴禁利用數據中心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禁止以發展數字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名義宣傳、擴大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加強數據中心類企業信用監管。對數據中心類企業開展信用監管,實施信用承諾制,組織簽署信用承諾書,自主承諾不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企業承諾內容以及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依據。對不履行承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制。
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禁止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報裝接電,嚴格用電報裝業務審核,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供電,在辦申請的報裝項目一律停止辦理。嚴格落實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嚴禁以網前供電、拉專線等方式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企業供電。加強用電報裝業務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抽查核實。
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嚴禁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以財稅、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政府主導的產業園區,不允許引入新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通知要求,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并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對已查實非法用電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
實行差別電價。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及時更新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名單,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
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進入電力市場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需限期退出。
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對地方政府已經給予稅費、房租、水電費等優惠政策的存量項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及其所在園區,不允許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禁止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和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和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嚴厲打擊各類以虛擬貨幣“挖礦”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活動。
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規定,采取有力措施對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虛擬 貨幣 挖礦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