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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委制定第一部監察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公布施行
新華社北京9月20日電 經黨中央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20日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守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場,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完善監察權運行機制,是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監察法規制度建設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條例》分為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
《條例》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職責作出規定,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這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最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是公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敬畏紀法、尊崇紀法,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條例》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進一步明晰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范,推進監察機關依法充分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緊盯監察措施使用中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對15項監察措施的適用條件、工作要求、文書手續以及告知義務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并對監察證據種類、證據審查、證據規則等作了規定,確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確采取措施。
《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在各環節中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形成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權責清晰、流程規范、制約有效的程序體系。同時,強調監察機關對于線索處置、立案調查、處置執行等重要事項嚴格按照權限履行請示報告程序,采取監察措施要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條例》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條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的堅定決心,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監察 監察機關 法規 國家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