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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規范人臉識別應用的司法解釋
人民政協網北京7月28日電(記者 徐艷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部司法解釋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于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從民事審判工作來看,民法典施行以來,截止到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從刑事審判工作來看,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于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嚴重。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審結9743件,生效判決人數21726人,對3803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達17.50%。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社會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心不斷增加,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
《規定》針對今年“3.15晚會”所曝光的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為,明確將之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規定》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于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規定》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規定》明確,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識別 自然人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