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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分析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深層次原因
中新社北京7月10日電 (記者 張素)據中國檢方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情況統計,2020年,流動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過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單親家庭、隔代監護、留守兒童占比超過20%。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10日披露上述數據,并指出,不良家庭環境、不當監護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層次原因。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隱性’監護缺失問題突出。”該負責人稱,部分省(區、市)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與父母共同生活、脫離家庭監護,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放任、打罵體罰等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問題。換言之,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監護侵害等問題日益突出。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了監護人及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職責,同時明確,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近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印發《關于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對于四類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須進行家庭教育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改進家庭教育意見,必要時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具體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檢察機關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的;四是其他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
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地區,城市流動人口集中、城鄉接合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等重點地區,意見還要求結合辦案廣泛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未成年人 侵害 監護 家庭教育 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