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指高度危險作業人管理控制的場所、區域具有高度的危險性,且與社會大眾的活動場所和人們日常生活區域相隔絕,系非開放的場所。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高度 區域 危險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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