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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實施了“過度檢查”?
社會上所稱“過度檢查”,在民法典中有回應。民法典第1227條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如存在“不必要的檢查”,應退還“不必要的檢查”的醫療費用。判斷“檢查”是否為“不必要”,以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即診療需求為標準。一般來說,“不必要的檢查”具有以下特征:(1)為診療疾病所采取的檢查手段超出疾病診療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規律與特點;(2)采用非“金標準”即當前臨床醫學界公認的診斷疾病的最可靠方法的診療手段;(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診療 判斷 醫療機構 醫務人員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