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召回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民法典第1206條規定了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當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這一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當然,這里的費用承擔要以“必要”為限。依照常理,費用如果超出必要限度的,則由被侵權人一方承擔。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承擔 召回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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