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賓館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屬于公眾聚集場所,這些場所一旦發(fā)生火災等事故,往往影響大,人員傷亡嚴重。賓館的經營者、管理者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因履職不到位而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外,還要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賓館 火災 住宿 遭遇 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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