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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通報十起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案例
中新網5月25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2020年4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要求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實施舉報獎勵制度。
近期,生態環境部通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目前,已有30個省級和313個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出臺了舉報獎勵規定。2020年,全國共實施獎勵案件13870件,同比增加44%;獎勵總金額719萬元,同比增加100%。從案件地域分布看,河南、安徽、四川、山東、廣東居前。從獎勵總金額看,廣東、河北、河南、安徽、江蘇居前。
生態環境部指出,舉報獎勵制度在鼓勵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拓寬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渠道,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高企業自覺守法意識,推動實現“三個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過舉報獎勵制度,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生態環境部表示,舉報獎勵制度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深入推動實施,用好用足舉報獎勵制度,進一步提高這項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其作為生態環境部門與人民群眾溝通的連心橋,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滿意度和幸福感。
同時,生態環境部還通報了10起實施舉報獎勵制度典型案例。生態環境部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明顯的河南、安徽、四川、山東、廣東、河北、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以及典型案例中實施舉報獎勵的天津、江蘇、浙江、河南、廣西、甘肅省(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局),福建泉州晉江、山東濟寧任城、廣東東莞、四川遂寧射洪生態環境局(分局)予以表揚。
10起實施舉報獎勵制度典型案例是:
案例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群眾舉報非法處置廢鉛酸蓄電池案件實施獎勵
2020年7月,群眾通過電話舉報,反映天津市武清區一無名收集點有人非法收集、處置廢鉛酸蓄電池造成環境污染。根據舉報線索,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聯合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區生態環境局及武清區公安分局快速響應,第一時間開展聯合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收集點現場存有數十噸廢鉛酸蓄電池(屬于HW31類危險廢物),操作工人將部分廢鉛酸蓄電池內的酸液倒出后,利用車間下水管排入外環境自然滲漏。經對暗管內存留廢水取樣監測,pH值小于1,為強酸性,總鉛濃度為10.4mg/L,公安機關立即固定證據、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強制措施。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對該收集點依法立案查處,將其涉嫌污染環境罪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嫌疑人44人,案件正在偵辦中。
2020年9月27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險廢物專項行動方案》的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
案例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某廠排放有毒物質案件實施獎勵
2019年2月,群眾通過電話舉報,反映江蘇省如皋市一無名望遠鏡配件廠電鍍車間污水直排小河。根據舉報線索,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田某某租用該廠房屋從事瞄準鏡筒體表面處理項目,利用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水洗廢水排入東北側一塘內,塘內有大量黑水,采樣監測結果表明:塘內廢水pH值2.92、化學需氧量324mg/L、總磷46.8mg/L、總鎳1.43mg/L。2月25日,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對該廠采取查封措施,將其以暗管、滲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罪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2020年12月,田某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9年5月24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舉行全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集中頒獎活動,根據《江蘇省保護和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試行)》有關規定,授予該舉報人重要貢獻獎,并給予1萬元獎勵。
案例三: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跨市非法傾倒工業固廢案件實施獎勵
2018年5月17日,群眾通過電話向浙江省環境執法稽查總隊舉報,反映紹興市一批印染污泥通過紹興圓騰運輸有限公司運輸、傾倒至金華市,并提供了部分車牌號和車輛停放地址。接到舉報后,總隊立即派出執法人員趕赴紹興市組織開展調查。經查,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紹興市某商會的統一協調下,紹興市三十多家印染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印染污泥委托給義烏綠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蘭溪市驊騮磚瓦廠進行焚燒處理,并委托紹興某運輸公司進行運輸。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該環保科技公司和磚瓦廠分別安排人員到金華市轄區內尋找非法填埋場地,告知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利用夜間,先后將2.6萬噸印染污泥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分別運到金華市27個填埋點非法填埋,造成當地環境嚴重污染,直接和間接損失達5000多萬元。2018年10月,紹興市越城區、柯橋區環保局對7家涉事企業實施了行政處罰。2019年5月9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對52名個人和2個單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責任人分別判處5年到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判決承擔5541.9萬元的社會公共利益損失賠償款,并登報致歉。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原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和《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7萬元獎勵。
案例四: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工業廢水案件實施獎勵
2020年8月10日,群眾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舉報,反映濟源示范區明珠島生活區附近一家無名鍍鋅廠偷排廢水。接到舉報后,執法監督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開展調查。經查,該鍍鋅廠無任何環保手續,也未配套建設任何污染防治設施,鍍鋅廢氣直排,且清洗廢水直接排入廠區西北側土坑內。通過對土坑內排放的清洗廢水和電鍍槽內等液體采樣檢測,發現外排廢水pH值為3.56、總鋅濃度為175mg/L、總鉻濃度為10.5 mg/L,總鋅濃度和總鉻濃度分別超標116倍和9.5倍。
濟源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拘留1人,案件正在偵辦中。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5萬元獎勵。
案例五: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實施獎勵
2020年1月8日晚,群眾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12369”環保舉報熱線舉報,反映梧州市藤縣梧州佳源實業有限公司將該廠產生的廢渣進行非法傾倒、填埋,嚴重污染環境。1月9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派出執法人員會同梧州市生態環境局、藤縣生態環境局赴現場展開調查。經查,該公司2017年5月至9月將產生的酸解黑泥轉運到藤縣某磚廠處置,由于該磚廠倒閉,致使剩余大量的酸解黑泥堆存在該磚廠內。2019年12月下旬,該公司于某和黃某在明知和平鎮的黃某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仍委托其處理堆存在磚廠的酸解黑泥。2020年1月5日至6日,黃某將酸解黑泥運到和平鎮新良村雞公沖天堂嶺進行傾倒填埋,總重量約1280噸。
2020年2月17日,梧州市藤縣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藤縣公安局。12月25日,藤縣人民檢察院對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近期,藤縣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罰金100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桂某、阿東、阿藝、阿泰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10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2020年3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案例六: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對某環保公益組織舉報環境違法案件實施獎勵
2020年9月4日,某環保公益組織通過《酒泉循環經濟產業園調研報告》向甘肅省生態環境廳舉報,反映園區生態環境、規劃、水源地保護等多方面問題。甘肅省生態環境廳立即派專項調查組進行現場核實。調查組會同酒泉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規劃部門、水利部門、國土部門、林草部門等多個部門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玉門市康寶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環評要求建設循環水池、沉淀池,生產廢水排入企業以前建設的尾礦庫;此外,該公司還存在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酒泉市生態環境局玉門分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在玉門東鎮工業園區建設的100萬噸/年搗固焦項目,地面除塵站未開啟運行,1號焦爐裝煤過程中產生大量黃色煙氣直排,酒泉市生態環境局玉門分局對該公司煙氣無組織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18萬元。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甘肅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給予該組織1萬元獎勵。
案例七:福建省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對微信舉報某企業超標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案件實施獎勵
2019年4月3日,群眾通過微信向福建省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舉報,反映晉江市內坑鎮群峰路有一無名不銹鋼門花加工點違法生產。收到舉報信息后,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立即指派轄區的內坑環保中隊前往核實。現場核實后,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成立專案組,會同晉江市環境監測站和晉江市公安局內坑派出所開展現場調查。
經調查發現,該加工點為溫某某經營的不銹鋼門花加工點,未辦理建設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驗收。現場檢查時該加工點正在生產,清洗廢水正在外排且地面有淤積生產廢水。采樣監測顯示,白色PVC管道內外排生產廢水中六價鉻、總鉻、銅、鎳濃度分別超標4-50倍;地面積水中六價鉻、總鉻、銅、鎳濃度分別超標31-260倍。該加工點非法排放廢水的總鉻、六價鉻重金屬污染物濃度已超標三倍,含銅重金屬污染物濃度已超標十倍,涉嫌污染環境罪。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晉江市公安局偵辦。公安機關立案偵辦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溫某某及同伙曾某某。鑒于該加工點外排含重金屬廢水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晉江市人民檢察院隨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與此同時,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針對該加工點未辦理建設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違法行為立案處罰,罰款20萬元。
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根據《晉江市環保有獎舉報規定》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案例八: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對微信舉報企業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件以微信紅包形式實施獎勵
2020年5月25日,群眾通過環保有獎微信舉報賬號向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舉報,反映山東山礦機械有限公司在焊接工序生產時未使用焊煙凈化器,廢氣直接排放。
接到舉報后,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環保舉報獎勵負責人立即將違法線索轉交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調查取證,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裝配車間工人正在焊接包裝架,因工件較大,工人在焊接時違反管理要求,未使用焊煙凈化器,車間內氣味刺鼻,廢氣直接排放。
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根據《任城區環保有獎微信舉報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于現場核實當日以微信紅包的方式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
案例九: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群眾舉報某公司排放有毒物質案件實施獎勵
2019年11-12月,廣東省東莞市在石馬河流域試行有獎舉報政策期間,群眾舉報該市鳳崗鎮東莞市飛天馬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內藏匿非法電鍍車間,并提供該公司為逃避打擊一般夜間鎖門作業,專門設置后門用于員工躲避檢查等重要線索。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聯系公安機關、監測部門進行周密部署。11月22日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會同鳳崗公安分局、東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工作人員兵分三路,在企業內部找到非法電鍍車間入口,并當場控制車間內6名員工。現場檢查發現,該車間設有電鍍槽12個,不銹鋼加熱槽5個,以及用于電鍍加工的各類用具和原料。對現場積水采樣檢測結果顯示,總鉻、總銅、總鎳、總鋅、總鉛濃度嚴重超標,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關于試行涉違法排放含磷工業廢水行為有獎舉報的公告》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50萬元獎勵。
案例十:四川省遂寧市射洪生態環境局對微信舉報企業逃避監管方式排污案件實施獎勵
2020年2月16日,群眾通過微信向四川省遂寧市射洪生態環境局舉報,反映射洪縣洪城垃圾處理填埋有限責任公司廢水直排到涪江。射洪縣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垃圾填埋處理公司將收集池滲濾液用潛水泵通過PVC管直接排放到雨水溝內,最終流入涪江。經立案調查,該公司存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射洪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5萬元,并將相關涉案人員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已經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并處罰金。
2020年7月1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遂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環境 舉報 獎勵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