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三十六)
收養公告
指收養生父母不明的未成年人,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登記前予以公告。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查找未成年人的生父母,盡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回歸原始家庭。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才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養 公告 一詞 解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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