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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細則

2021年04月06日 15:07 | 來源: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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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制造強國戰略,加快建設深圳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規范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根據《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工信廳科〔2017〕64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4號)、《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文件,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成立、建設和運營的深圳市、廣東省、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是指面向國家和深圳市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組織等主體按照“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以企業法人形式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成立、建設和運營的新型創新載體。原則上一個領域只支持一個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四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以制造業轉型升級、培育發展新動能的重大需求為導向,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集成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為核心,以建立健全產學研用協同機制為手段,打通技術、組織、商業、資本之間的分割與壁壘,匯聚整合資源,突出協同配合,突破一批制約行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瓶頸,轉化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和標準,積累儲備一批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建設發展一批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應用基地,培養造就一批技術創新領軍人才,加快形成發展的新動力,推動實現深圳市制造業轉型發展新跨越。

第五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推進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建設、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并按照國家和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工作部署推進國家、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

第二章 培育和組建

第六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組織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創建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本著自愿的原則,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提交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申報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等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組織現場答辯;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三)結果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綜合評審、現場答辯及現場考察結果,提出擬被列為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籌建名單,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確認列入籌建計劃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進入培育階段。

(四)列入籌建。列入籌建計劃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于自列入計劃起1年內注冊成立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落實中心運營場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設方案,完成中心籌建工作。

列入籌建計劃起1年內未能完成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注冊的,申報創建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需于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延期籌建的申請。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研究批復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內完成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注冊工作。延期籌建半年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撤銷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籌建資格。

(五)組建審核。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注冊成立實體依托企業并完成籌建相關工作后,由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將組建方案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

(六)批復組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組建方案進行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復同意正式組建的,進入建設期。

第七條  申報創建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牽頭單位須是長期從事某領域研究開發且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在該領域有核心競爭力,具備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承擔并較好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經驗的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牽頭單位為企業的,原則上近三年年均銷售收入不低于5億元;

(二)牽頭單位要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

(三)牽頭單位要有完善的研究開發平臺,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裝備,以及研發高端人才,具備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能力;

(四)參與建設的單位應包含相關行業領域內若干家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主體;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聯合懲戒名單的單位,不得成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或成員單位。

第八條  申報材料應包含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建設方案內容包括:申報單位情況,創新中心發展方向和目標,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技術專家委員會,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匯聚的創新平臺數量,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包括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等),成果轉化收益預算,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實現市場化自主商業運營的進程計劃等情況。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組建資金(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

第九條  申請組建的實體依托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發展方向、技術路線、建設規劃、項目計劃等提供咨詢意見;

(二)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有獨立的辦公場地、優良的研發試驗場地和先進的研發試驗儀器設備;

(四)各股東成員單位完成注冊資金全額繳納。

第三章 建設和運行

第十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構建科學的運行和管理體制,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有效機制,探索高效協同創新模式。

第十一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制定規范的資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投入應滿足基本運行需要,自主開展各類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加強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擴散。開展前沿技術研發,突破產業鏈關鍵技術屏障;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跨行業融合性技術研發,突破產業發展的共性技術供給瓶頸;建立以市場化機制為核心的成果轉移擴散機制,加快創新成果大規模商用進程。

第十四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加強對外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通過整合現有資源,實現技術和服務外溢,向外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委托研發、標準制定和實驗驗證、檢驗檢測、企業孵化、人員培訓、市場信息服務、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咨詢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儲備和保護,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和基礎共性技術知識產權戰略儲備,支撐和保障制造業創新中心發展。建立市場化運營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與信息共享、聯合保護、利益分享、風險共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加強與國內外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通過項目合作、人才引進、技術引進、參股并購、專利交叉許可等形式,促進行業共性技術水平提升和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充分發揮現有資源優勢,實現股東資源開放共享。利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覆蓋股東的科研創新網絡平臺。

第十八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積極跟蹤、收集、分析國內外本領域發展信息,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行業創新發展情況和趨勢。

第十九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積極承擔廣東省和國家制造業創新網絡建設任務,打造支撐本領域創新發展的核心節點。支持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四章 管理和支持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已組建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建設給予支持,支持項目納入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

第二十一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資金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預算管理。資金可用于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基礎平臺建設項目,以及已組建的各創新中心的公共平臺建設、前沿/共性技術研發、示范應用等項目資助和獲得國家或省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的配套資助。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定期發布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項目申請指南,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單位和已組建的各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可按照申請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  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單位只可申請1次基礎平臺建設項目。已獲批組建的各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每年度可申請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的項目總數不超過3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市級財政資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初步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單位、項目總投入和資助金額。已獲國家或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支持的項目不再進行審核。各類支持方式如下:

(一)基礎平臺建設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核確定的總投入的50%,不超過1000萬元。項目建設期限不超過籌建期。

(二)公共平臺建設類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核確定的項目總投入的50%,不超過5000萬元。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三)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類、示范應用類項目。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資助”方式(先列入扶持計劃,在項目完成經驗收通過后,按扶持計劃予以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計的項目總投入的50%,不超過3000萬元。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四)獲國家或省立項支持的項目。制造業創新中心的項目獲得國家或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支持的,在資助資金到位后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配套資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不超過1:1的比例對已撥付到位的國家或廣東省資助資金給予配套。國家、省和深圳市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已獲得市級財政資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資助。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支持的項目匯總形成扶持計劃,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上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扶持計劃。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扶持計劃的創新中心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下達計劃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目標以及技術指標或產出成果,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財政資金相關規定撥付資金。資助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應分批撥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根據本細則制定內部項目管理規程或細則,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負責。

第三十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應按照建設方案、項目合同書要求積極落實各項建設條件,按要求完成約定的建設內容和目標,合法規范使用政府資助資金,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獲資助項目進展情況和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承擔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項目的,應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承擔省、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項目的,應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五章 考核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定期組織對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對象是已進入建設期滿1年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對于已組建的廣東省或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可直接采納廣東省或國家考核評估結果,不進行重復考核。

第三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十三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包括建設、運行和受資助項目執行情況。考核評估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設情況:按照建設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中試孵化、測試驗證、行業支撐服務等方面建設的情況。

(二)運行情況: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研發力量、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突出市場導向、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情況。

(三)受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項目投入、分階段目標完成、資金使用合規性等方面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考核評估重點包括創新資源、核心定位、協同化、產業化、可持續發展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創新資源重點考評創新中心研發隊伍建設和研發資金投入情況。主要是:

1. 創新中心擁有固定研發隊伍和本領域行業技術領軍專家的情況,以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

2. 創新中心研發資金投入的情況,以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

(二)核心定位重點考評創新中心面向行業關鍵共性技術取得突破的情況。主要是:

1. 創新中心按照建設方案中明確的技術目標取得關鍵共性技術突破情況,以及新增專利申請數量;

2. 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需求,自主或合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承擔所在領域的國家級、省級及市級項目的情況。

(三)協同化重點考評創新中心匯聚本領域創新資源的情況。主要是:

1. 創新中心聚集本領域各類創新主體的情況,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

2. 創新中心聚集本領域內各級創新平臺的情況;

3. 創新中心對成員單位現有的儀器、設備等資源共享利用的情況。

(四)產業化重點考評創新中心成果轉移轉化的輻射帶動能力建設。主要是:

1. 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共性技術建設中試線或中試條件的情況;

2. 創新中心實現共性技術轉移擴散情況;

3. 創新中心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情況。

(五)可持續發展重點考評創新中心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是:

1. 創新中心通過技術成果轉化、委托研發和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情況,是否已實現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發的情況;

2. 創新中心建立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知識產權協同平臺建設等機制的情況;

3. 創新中心在研發方向、人才梯隊培養、行業服務、能力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規劃并有明確目標。

第三十五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考核評估通知。各制造業創新中心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考核材料。材料應如實反映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考核材料進行書面評議,并實地考察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第三方機構根據初步評議和現場考察情況,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考核評估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對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的分析,對考核評估工作進行的總結,以及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考核和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繼續給予資金支持的重要參考。對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經檢查仍為不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撤銷其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資格。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不受理處于整改期的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申報。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制造業創新中心應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出現嚴重影響項目進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對項目負責人、建設內容、建設目標、資金用途等進行變更的,或出現項目終止或撤銷事由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變更、終止或撤銷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核實情況基礎上,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變更、終止或撤銷等處理決定并書面回復項目承擔單位。未經核準的,不得實施變更。

第三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跟蹤管理制造業創新中心所獲資助項目。要求如下:

(一)及時掌握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根據投資計劃,每季度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明細,核查項目總投資實際進度,抽查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招標文件、采購合同、交易票據、財務報表、記賬憑證等,并核查購置軟硬件設備實物,可要求項目單位提供專項資金銀行專戶的流水單、電子回單;

(二)對創新中心承擔的國家、省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項目履行進度報告職責,梳理項目建設進度、技術成果、風險處理、整改建議、整改執行等情況,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報送半年度和全年度項目執行報告。承擔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項目的在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進度報告。

第四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項目第三方機構提交的執行報告核實項目執行情況,明確對項目整改、中止或撤銷意見。

(一)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需進行整改:第三方機構評估報告對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的;未按合同要求使用經費,賬目不清楚的;驗收材料不完整或出現差錯,需補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的。

(二)項目未按項目合同書要求完成約定階段目標和內容,但專項資金使用符合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的,應按照合同約定中止合同并停止撥付專項資金,并收回專項審計報告核定的剩余專項資金及其孳息。

(三)項目存在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范情形,如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或未經批準發生項目負責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技術路線等重大變更的,或專項資金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合同、撤銷項目并責令項目單位退回全部專項資金及其孳息。

第四十一條  受委托開展遴選、審核、管理和評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機構需具備深度的行業研究分析能力及深圳市產業資金類項目咨詢管理經驗,客觀公正的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論證、評審、檢查、驗收、評估或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服務資格,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等管理規定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以民辦非企業法人形式建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積極推進成立實體依托企業法人,并自本細則實施起1年內完成企業法人注冊,提交組建方案。1年內未完成注冊的可申請延期1年。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組建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批復同意組建,審核不通過的不再受理項目申報。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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