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三十五)
子女探望權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法律給予了探視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的父母對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應自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做出判決。法院判決后,如果有一方拒不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父或母探視子女,因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吸毒、暴力傾向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直接撫養一方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視,中止探視情形消失,可以恢復探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探望 一詞 解丨 女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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