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三十五)
離婚冷靜期
指婚姻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自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算30日等待期滿后,雙方方可向離婚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書。30日等待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單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30日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婚姻關系隨即解除。如果在30日領證期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系仍未解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離婚 冷靜 一詞 解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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