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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訂立遺囑防范繼承風險

2021年04月03日 08:46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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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華遺囑庫白皮書》稱遺囑咨詢量逐年上升但普及率仍然偏低

提前訂立遺囑防范繼承風險

● 隨著人們遺囑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80后”“90后”“00后”已經提前訂立遺囑,做好財產規劃

● 隨著時代發展,對于遺囑所指向的財產已經不僅局限于金錢或不動產,還包括虛擬財產等。為避免后續爭議,對這些新性質財產更需要通過遺囑形式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確定下來

● 提升訂立遺囑的普及程度,首先是在全社會突破傳統觀念的桎梏,特別是依據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法律規定,改變人們的行為習慣,讓更多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

截至2020年年底,中華遺囑庫已向社會提供遺囑咨詢25.6萬人次,登記保管19萬余份遺囑,目前已生效遺囑共計954份。2013年至2020年,中華遺囑庫啟動8年來,每年受理的遺囑咨詢量呈逐步上升趨勢。

近日,《2020中華遺囑庫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向社會公開發布并披露上述數據。中華遺囑庫是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和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共同發起主辦的公益項目,旨在向社會公眾提供遺囑專業服務。

白皮書同時指出,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遺囑普及率仍然處于非常低的水平。

受訪專家建議,隨著今年民法典開始實施,亟須普及民法典關于遺囑的相關規定,讓更多人依法、規范訂立遺囑,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防范因沒有遺囑導致的繼承風險。同時,出臺相應專門政策,將遺囑公益服務列入政府公共服務目錄。

立遺囑趨向年輕化

處理財產態度開明

2020年的一天,剛滿18周歲的某高校大一新生小紅(化名)趕到中華遺囑庫上海第二登記中心,為自己訂立遺囑。

小紅在訂立遺囑時希望把存在銀行卡里的兩萬余元留給自己的一位朋友,這位朋友曾在她最傷心難過時給予了支持和關愛。

小紅說,她并沒有把這筆錢留給父母,而且以后掙的錢可能會往這張銀行卡里存,如果資產增多可能會重新訂立遺囑,增加遺囑繼承人。

在她看來,立遺囑不是終點,而是新起點,以后會更加認真地活著。

像小紅這樣的“00后”開始訂立遺囑的現象并非孤例。隨著人們遺囑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80后”“90后”“00后”已經提前訂立遺囑,做好財產規劃。

白皮書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中華遺囑庫訂立遺囑的最年輕的遺囑人是17周歲。

根據法律規定,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包括訂立遺囑在內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白皮書,在“80后”“90后”“00后”群體中,有553名“90后”在中華遺囑庫登記保管遺囑,有1004名“80后”在中華遺囑庫登記保管遺囑。

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有55名“90后”在中華遺囑庫登記保管遺囑;2018年、2019年、2020年,在中華遺囑庫登記保管遺囑的“90后”分別是123人、166人、209人。

2017年,共有73位“80后”在中華遺囑庫訂立遺囑;到了2020年,“80后”訂立遺囑的總人數達到1004人。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從“80后”“90后”人群立遺囑增長的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80后”“90后”接受并愿意訂立遺囑。

“遺囑過去通常是老人給年輕人繼承,現在年輕人反過來可以給父母長輩還有其他親屬繼承,不再單純是一個尊親屬對卑親屬遺產繼承的問題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宏俊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身健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80后”“90后”正在成長為社會的中堅力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他們通過努力已經在社會中承擔自己的角色,比如立遺囑趨向年輕化現象,就體現了他們勇于接受社會發展中的新生事物的特點。

虛擬財產寫入遺囑

遺囑形式不斷增加

白皮書稱,從“90后”在遺囑中分配財產的內容可以看到,81.61%處理的是銀行存款,有71.54%涉及到房產。

陳凱稱,在實際工作中,他發現這部分“90后”,多是父母買房掛在子女名下,這也是為什么這些人要訂立遺囑的重要原因,既防止自己發生意外財產旁落他人,又避免財產下落不明。

與其他年齡段的立遺囑人不同的是,“90后”的遺囑中,“虛擬財產”的納入和安排成為一個突出特征,即支付寶、微信、QQ、游戲賬號等是“90后”遺囑中常見的財產類型,其次是證券基金。

從數據上來看,“80后”的財產以房產為主,存款居次。“80后”遺囑中,有13.16%的遺囑涉及公司股權,有15.89%的遺囑涉及證券基金,這個比例遠超其他年齡段的人群。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稱,在“90后”人群的財產構成中,網絡虛擬財產已經有占相當比重。對此,民法典承認了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的民事權利客體地位,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

馬宏俊認為,隨著時代發展,對于遺囑所指向的財產已經不僅僅局限于金錢或不動產,還包括虛擬財產等。為避免后續爭議,對這些新性質財產更需要通過遺囑形式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確定下來。

在許身健看來,隨著網絡社會、社交媒體的發展,“90后”有了支付寶、微信、QQ等,具備了網絡社會的虛擬財產形式。民法典總結此前經驗作出了規定,基本上可以應對這種立遺囑的新趨勢。

許身健稱,將來財產本身越來越復雜,除了房產、證券、儲蓄以外,有各種各樣的知識產權,比如版權、專利、商標等,還包括股份等。

“這種新趨勢也對民法典提出要求,可能需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作為配套,以有效回應新的財產形式和繼承形式。”許身健說。

不過孟強認為,民法典對原繼承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但在遺囑的形式上,還不足以完全應對這種立遺囑的新趨勢。民法典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6種形式,但對于以電子形式設立的遺囑,能否解釋為自書遺囑或其他遺囑形式,尚存在爭議。

孟強說,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相對而言,遺囑訂立的形式尚未對電子化、信息化作出足夠的應對。

孟強認為,遺囑在形式上具有較為嚴格的要求,是為了盡量避免因為遺囑的真偽和內容的準確性而引發糾紛,電子化、網絡化的遺囑也確實存在較大的偽造變造風險,但并不能因此而回避這些新的遺囑形式需求,尤其區塊鏈技術成熟后,更容易驗證電子表述內容的真偽,因此未來遺囑的形式還應當不斷增加和完善。

遺囑普及率仍較低

納入公共服務產品

中華遺囑庫數據顯示,60周歲以上的老人是遺囑咨詢和登記保管主要群體。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華遺囑庫共登記保管了190866份遺囑,其中,60周歲以上的老人所立遺囑為186676份;中華遺囑庫向社會提供遺囑咨詢25.6萬人次,其中,60周歲以上的老人咨詢247011人次。

2013年至2020年,中華遺囑庫遺囑咨詢量呈逐步上升趨勢,總體登記保管量占總咨詢量比例75.57%。在60周歲以上老年人群體中,訂立遺囑人群年齡段集中在60歲至70歲之間,比例為43.91%,成為老年人訂立遺囑的“主力軍”。

統計數據顯示,老年人群訂立遺囑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家庭糾紛和簡化繼承人繼承財產手續,比例分別為31.49%和32.87%;緊隨其后的原因是,將財產留給孫輩等非法定繼承人和隔離子女婚姻風險。

老年人群所訂立遺囑中,處理財產以不動產為主,每年所占比例均在98%以上;其次為銀行存款,每年占比均在17%以上。涉及的繼承人多為配偶或子女,除了配偶、子女以外,還有孫輩。但是,“子女直接繼承”的比例在逐年下降,而“配偶先繼承,子女后繼承”的比例則在逐年上升。

其中,配偶相互繼承后再由子女繼承的占29.81%,子女直接繼承的占28.74%,由孫輩直接繼承占比11.67%。白皮書認為,這說明人們開始意識到要優先考慮保障配偶的晚年幸福生活。

白皮書稱,目前我國的遺囑普及率仍然處于非常低的水平,立遺囑比例不足5%。

許身健認為,主要是因為人們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對死亡比較忌諱,覺得不吉利,所以不太愿意談身后事。此外,長期以來,在制度安排上沒有作出相應制度設計,鼓勵人們形成立遺囑的習慣。

在馬宏俊看來,遺囑是今后人們處理家庭財產的一個重要環節,但不是唯一環節,應該和其他家庭財產處理環節,例如家庭財產信托制度等聯系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財產保護制度。法律更應該引導人們去發現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性權利,選擇一種更好的方式去保護。

陳凱建議,提升立遺囑的普及程度,首先是在全社會突破傳統觀念的桎梏,特別是依據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法律規定,改變人們的行為習慣,讓更多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其次,制定專門政策規范,將遺囑專業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產品范疇,向社會提供。最后,政府可以加大對此類公共服務機構和公益組織的培育力度,進行政策傾斜。

遺囑存在信息孤島

設立遺囑檢視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而廢止之前的繼承法相關規定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意味著,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白皮書認為,民法典這種立法思路旨在賦予公民訂立遺囑時有更多選擇,但這樣的規定也可能引發新的問題,即一個人可能在不同時期在公證處、中華遺囑庫和司法所等各類機構訂立多份遺囑,當其去世時,如果法院、公證處、房地產登記中心未進行遺囑檢視就辦理相關繼承手續,很可能出現遺漏情況。

孟強認為,公證遺囑由于在公證機構辦理,受到有關公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束,較為規范、可信、權威,因此具有較高的可信度。但是,相對于其他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較為繁瑣復雜,在遺囑人年邁、生病而導致行動不便時,就不易辦理公證遺囑。如果其辦理了公證遺囑,就無法再以其他形式的遺囑進行推翻,必然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導致遺囑人無法再設立其他形式的遺囑。

孟強解釋說,因此,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使之與其他的遺囑形式,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具有同等的效力,存在多份遺囑且內容沖突時,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在孟強看來,民法典這一規定保障了遺囑人遺囑自由,但同時由于遺囑的非公開性,外界并不知悉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遺囑,因此可能會對繼承手續的辦理產生一定的影響。

孟強稱,應當遵循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后,負有通知義務的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此外,民法典還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繼承開始后,遺產管理人能夠盡量通知其他繼承人,并發現被繼承人留存的遺囑。如果確實存在因客觀原因未能在遺產分割完成前發現遺囑的,也可以在事后要求重新對遺產進行分配。

“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公證制度不應被重視,恰恰相反,公證制度具有一定的優越性。”馬宏俊認為,目前公證制度存在城鄉差距大、業務發展不平衡等問題,使得公證制度的優越性未能得到全面體現。因此,仍要完善公證制度,發揮其在遺囑繼承方面的優越性。

許身健建議,人民法院、公證處、房地產登記中心在處理遺產繼承事務時,首先進行遺囑檢視。可以由中華遺囑庫與公證處、司法所等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臺,打破信息“孤島”,并在此基礎上打造全覆蓋、全領域、全體系的繼承服務體系——中華遺囑庫發揮公益組織功能,承接遺囑公共服務;公證處對接中華遺囑庫,為遺產處理等相關事務提供各類公證服務;司法所對接中華遺囑庫,引入公益力量為公民提供普法和咨詢服務。(記者 陳磊 孫天驕)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遺囑 立遺囑 財產 訂立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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