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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草局:大陸林業發展將為臺胞臺企提供更多機遇
中新社北京3月17日電 (劉大煒 路梅)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港澳臺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17日在北京表示,“十四五”時期,大陸林業工作力度將進一步加大,為臺胞臺企提供更多投資機會、更好的投資環境以及新的機遇。
在國務院臺辦17日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胡元輝就《關于支持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答記者問。
對“農林22條措施”中臺胞臺企可依法同等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林草種苗生產經營相關內容,胡元輝介紹,林木種苗繁育,包括草種的繁育,屬于特許經營范圍。在該領域,臺胞臺企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只要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臺胞臺企完全可以從事林木種苗的培育和經營。
他說,目前持有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臺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這些企業主要從事園林綠化苗木和花卉的生產經營,對當地農民增收就業起到一定助力作用,對發展當地經濟也起到積極作用。
就兩岸花卉業的交流與合作,胡元輝表示,花卉是兩岸合作的一個重要領域。大陸花卉市場近年來發展迅速,已成為重要的花卉消費地和進出口貿易地。兩岸在花卉領域的合作已經探索了很好的模式。歡迎臺胞臺企來大陸投資花卉產業,鼓勵大陸有關方面積極邀請臺胞臺企參加在大陸舉辦的花卉博覽會、插花大賽等活動,也歡迎臺胞臺企積極參與花卉產品國家標準的擬訂和申請,促進兩岸花卉行業標準的互聯互通。
針對臺胞臺企比較關心的林地經營權問題,胡元輝表示,臺胞臺企可依法從林業經營者手里通過流轉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發展林業,也可以依法依規實行林權抵押貸款或流轉處置。具體過程中,臺胞臺企在取得林地經營權時,需要通過地方政府對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經營林地也應當遵守森林資源管理制度。
就這一問題,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補充,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已出臺相關法規文件,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權登記,并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臺胞臺企能夠依法獲得林權,可依據相關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臺胞 臺企 大陸 林業